奔馳事件再升級,銀監會調查!稅務出手!私戶避稅,得不償失!

新京報訊 4月13日,哭訴維權奔馳女車主首次提出,其在不知情情況下,被西安利之星

收取金融服務費,且未拿到發票

奔馳事件再升級,銀監會調查!稅務出手!私戶避稅,得不償失!

今日(4月15日),記者致電陝西稅務12366客服電話,工作人員稱,稅務部門密切關注西安利之星奔馳事件,正在積極核實調查西安利之星是否存在偷漏稅或涉稅違法行為。

詢問奔馳女車主被西安利之星4S店收取一筆金融服務費而沒有開發票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工作人員稱,西安利之星如果確實提供了增值稅應稅行為,就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若西安利之星已經進行未(開)票收入申報,那也算申報了,只是沒有發票。”


最新進展:銀保監會已要求北京銀監局對奔馳汽車金融開展調查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從中國銀保監會獲悉,對於近日媒體熱議奔馳女車主被收取“金融服務費”問題,中國銀保監會高度重視,已要求北京銀保監局對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過經銷商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等問題開展調查。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奔馳女車主披露的“金融服務費”炸出稅務大問題!

奔馳事件再升級,銀監會調查!稅務出手!私戶避稅,得不償失!

從網上披露的奔馳女車主與4s店談話錄音中得知以下信息:

1、女車主支付了15000元金融服務費;

2、費用走的是個人賬戶;

3、收取此費用後只開具了收據,沒有開具發票。


4S店作為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應繳納什麼稅?

一、政策法規

(一)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納稅人的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具體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二)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毫無疑問,4S店在銷售車輛的過程中收取的金融服務費寸屬價外費用,應依法進行核算,交納稅款。

二、應開具發票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三、未開具正式發票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未上賬核算的法律責任。

如4S店收取服務費未正常納入核算,計算繳納稅款的活,涉嫌偷稅,應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

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發表聲明:不收取任何金融服務費。那麼這筆金融服務費,進了誰的腰包,如果交稅的話,又是多少呢?

奔馳女車主牽出驚人稅務“黑洞”

以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此收入進入了個人賬戶。如果是公司行為,需要交哪些稅呢?

1、增值稅:15000/(1+6%)*6%=849.06元

2、城建稅及附加:849.06*12%=101.89元

3、企業所得稅:(15000-849.06-101.89)*25%=3512.26元;

4、款項進了個人口袋,視同分紅,個人所得稅:(15000-849.06-101.89-3512.26)*20%=2107.36元

以上合計應補稅:849.06+101.89+3512.26+2107.36=6570.57元

奔馳事件再升級,銀監會調查!稅務出手!私戶避稅,得不償失!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處理0.5-5倍罰款,按0.5倍計算:3285.29元。

合計補稅、罰款為9855.86元。假如4S店一個會計年度賣車1000輛,應補稅+罰款9,855,860.00元(不含滯納金)。此4S店已經營7年,合計68,991,020.00元。

6899萬元,這麼大稅務黑洞!真是驚天血案!

如果出現涉稅違法行為,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偷稅與漏稅的主要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偷稅是出於故意,而漏稅是過失行為。偷稅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漏稅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稅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偷稅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稅款,而漏稅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漏稅與偷稅的轉化。漏稅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為偷稅。

3、法律後果不同。偷稅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稅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稅款並交納滯納金。

偷稅漏稅的處罰

偷稅的後果:

1.經濟責任:(1)補稅滯納金;(2)罰款: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不到10%,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並處偷稅額5倍以下罰款。

2.行政責任: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3.刑事責任: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只有因為稅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稅人少繳稅款才叫漏稅。

漏稅的後果:補繳稅款:稅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徵;特殊情況追徵期可延長到10年;偷騙稅無限期追徵,補稅時可爭取分期但要注意對現金流的衝擊。不用繳納滯納金、不罰款。

綜上,只有偷稅達到一定數額時才會被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個人賬戶轉賬,意味著什麼?

此事件沒有進一步信息前,不好評價。

但個人賬戶轉賬避稅,一直仍是很多企業的“潛規則”!

一、通過個人賬戶發工資,違法!

一些用人單位不通過企業公賬發放工資,而是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發放工資,以這種方式來規避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進而逃避責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法官提醒: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若公司通過個人賬戶給員工發放工資,訴訟過程中,公司否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稱只是股東或資金往來關係,在沒有其他證據情況下,勞動者就很難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此外,通過個人賬戶發放工資,也不利於勞動者查明工資標準。所以,勞動者不能只管錢到手,不管工資出處。

二、現金方式發放工資,違法!

有些公司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而不使用銀行代發。隨著支付管理制度的發展,國家大力推行非現金結算,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設想一下:公司基本戶有,員工也不少,公司又不在偏遠山區,用現金髮放工資正常嗎?

三、故意混淆勞務和工資申報,違法!

很多勞務派遣公司、建築企業等,將勞務工、臨時工、第三方員工,按照工資薪金申報!特別是社保移交稅局徵收,建築工人實名制後,這類企業薪資合規性尤為重要!

四、補貼不申報個稅,違法!

公司沒有把發放的節日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生日禮金合併生成工資進行個稅申報。企業和職工在不避稅的情況下個稅最高可達45%。因此很多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而採用違法發放工資的手法。

今後,法人和公司賬戶頻繁資金往來風險大!

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雖然有權查詢個人和企業銀行賬戶,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執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從2018年開始,各地金融機構與稅務、反洗錢機構合作勢必加大,老闆私人賬戶與公司對公戶之間頻繁的資金交易都將面臨監控。

今後,稅務將越來越規範!

2019年,財稅政策頻出,增值稅起徵點大改+新工資個稅+2019年社保新規等政策相繼出臺......無疑在釋放這樣一個信號,未來將會更加嚴格要求各企業,各財務人,勢必要將行業調整至更加規範。

各地都在推進稅務和銀行的信息共享:

奔馳事件再升級,銀監會調查!稅務出手!私戶避稅,得不償失!

1.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稅務終將會與銀行共享信息並比對!

2.工資表上的每一個人員,需要上傳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對於多處發放工資的,稅局會對該身份證號預警,責成申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二者最大的區別是工資、薪金存在任職受僱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社會保險、接受企業的日常管理,是被包含的共同主體;而勞務報酬不存在上述情況,是與企業分立並存的並列關係。

4.以後再借用別人的身份證信息用於列工資抵費用的,將很容易預警出來,這是因為2018年底個人所得稅新的管理系統在各地普遍應用,該系統包括稅務端和企業端。其中,稅務端有“兩處以上收入”模塊,在技術層面加強了對個人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收入的管理。

5.對虛列的工資額抵用成本的,一經查實全部剔除,補交企業所得稅並處以數倍罰款。

事件真相如何,靜待調查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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