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個“520”微信紅包,江陰檢察依法對他作出法定不起訴

因為一個“520”微信紅包,江陰檢察依法對他作出法定不起訴


表達的是對方的愛意

但對程某來說

卻是罪與非罪的關鍵

這起看似簡單的詐騙案

似乎沒那麼簡單

……

檢察機關針對兩筆犯罪事實,圍繞焦點證據細緻審查,發現其中一筆並非犯罪嫌疑人實施,這筆出罪證據的認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詐騙所得未達入罪標準。

近日,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程某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案件回顧

2017年10月,程某進入某網絡科技公司工作,使用公司分發的微信號,按公司要求冒充女性添加男網友“談戀愛”,引誘對方投資公司的相關產品騙取錢財。很快,程某便與江陰的塗某確立了“戀愛關係”。期間,程某雖沒有騙塗某投資公司產品,但卻以討要戀愛禮物為由騙取塗某財物。後來,塗某發現被騙後報警。

2018年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程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認定其詐騙金額為3518元(一部價值2998元的手機、520元微信紅包)。承辦檢察官李申在審閱案卷後認為,程某系初犯,且犯罪情節較輕,在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罰後,再次確認其是否認罪時,程某先是遲疑,而後又很快表示認罪。

李申察覺出異樣,進一步訊問程某。程某這才表示:“我好像沒有騙那520元的微信紅包,之前記不太清才承認的,仔細回憶想起好像2017年11月20日當天我就離開了公司,微信號上交公司後,自己再沒使用過。”

因為一個“520”微信紅包,江陰檢察依法對他作出法定不起訴

李申敏感地意識到這不是一個簡單的辯解,因為根據被害人塗某的陳述和微信轉賬記錄,他是在2017年11月22日轉賬520元紅包給“女朋友”的。如果這520元微信紅包並非程某所騙,那麼程某就只騙得一部價值2998元的手機,詐騙數額未達到3000元這一“數額較大”的標準,其行為就不構成詐騙罪。

因為一個“520”微信紅包,江陰檢察依法對他作出法定不起訴

如此一來,520元的認定與否就涉及到罪與非罪的問題,李申立即調整了審查方向,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圍繞“520元微信紅包”這個關鍵,製作補充偵查提綱,提出前往涉案公司調取程某離職證明等材料的意見。

公安機關遠赴河南省蘭考縣調取到的考勤數據顯示,程某的離職時間確係2017年11月20日,與程某的供述吻合。但李申認為證據還比較單薄:“考勤屬於自主打卡,不能完全證明程某沒有實施這筆詐騙”。

因為一個“520”微信紅包,江陰檢察依法對他作出法定不起訴

為了進一步排除合理懷疑,李申再次調整審查方向,從這520元資金的走向入手,引導公安機關調取了詐騙微信號的賬單記錄,發現該微信號收到520元紅包後,馬上全額轉出,收款人是“*龍”,經查,“*龍”是公司老闆劉某的個人微信號。

通過進一步訊問,劉某最終承認是自己在程某離職後,接手了這個用於詐騙的微信號,繼續騙取塗某520元紅包的經過。

李申隨即將案件提請本院檢委會討論,大家一致認為,犯罪嫌疑人程某詐騙數額未達到3000元這一“數額較大”的標準,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因為一個“520”微信紅包,江陰檢察依法對他作出法定不起訴

2018年12月24日,江陰市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程某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後江陰市公安局提出複議,該院另行指定承辦人進行審查,並經檢委會討論決定,於2019年1月22日作出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同時,江陰市檢察院將劉某該筆520元詐騙線索移交給河南省蘭考縣檢察院。後劉某因涉嫌詐騙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並於2019年3月26日開庭審理,當地法院將擇期宣判。

因為一個“520”微信紅包,江陰檢察依法對他作出法定不起訴

科普法定不起訴

因為一個“520”微信紅包,江陰檢察依法對他作出法定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及第177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七種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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