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520”微信红包,江阴检察依法对他作出法定不起诉

因为一个“520”微信红包,江阴检察依法对他作出法定不起诉


表达的是对方的爱意

但对程某来说

却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这起看似简单的诈骗案

似乎没那么简单

……

检察机关针对两笔犯罪事实,围绕焦点证据细致审查,发现其中一笔并非犯罪嫌疑人实施,这笔出罪证据的认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所得未达入罪标准。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程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案件回顾

2017年10月,程某进入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使用公司分发的微信号,按公司要求冒充女性添加男网友“谈恋爱”,引诱对方投资公司的相关产品骗取钱财。很快,程某便与江阴的涂某确立了“恋爱关系”。期间,程某虽没有骗涂某投资公司产品,但却以讨要恋爱礼物为由骗取涂某财物。后来,涂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2018年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其诈骗金额为3518元(一部价值2998元的手机、520元微信红包)。承办检察官李申在审阅案卷后认为,程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在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后,再次确认其是否认罪时,程某先是迟疑,而后又很快表示认罪。

李申察觉出异样,进一步讯问程某。程某这才表示:“我好像没有骗那520元的微信红包,之前记不太清才承认的,仔细回忆想起好像2017年11月20日当天我就离开了公司,微信号上交公司后,自己再没使用过。”

因为一个“520”微信红包,江阴检察依法对他作出法定不起诉

李申敏感地意识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辩解,因为根据被害人涂某的陈述和微信转账记录,他是在2017年11月22日转账520元红包给“女朋友”的。如果这520元微信红包并非程某所骗,那么程某就只骗得一部价值2998元的手机,诈骗数额未达到3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

因为一个“520”微信红包,江阴检察依法对他作出法定不起诉

如此一来,520元的认定与否就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李申立即调整了审查方向,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围绕“520元微信红包”这个关键,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提出前往涉案公司调取程某离职证明等材料的意见。

公安机关远赴河南省兰考县调取到的考勤数据显示,程某的离职时间确系2017年11月20日,与程某的供述吻合。但李申认为证据还比较单薄:“考勤属于自主打卡,不能完全证明程某没有实施这笔诈骗”。

因为一个“520”微信红包,江阴检察依法对他作出法定不起诉

为了进一步排除合理怀疑,李申再次调整审查方向,从这520元资金的走向入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诈骗微信号的账单记录,发现该微信号收到520元红包后,马上全额转出,收款人是“*龙”,经查,“*龙”是公司老板刘某的个人微信号。

通过进一步讯问,刘某最终承认是自己在程某离职后,接手了这个用于诈骗的微信号,继续骗取涂某520元红包的经过。

李申随即将案件提请本院检委会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诈骗数额未达到3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因为一个“520”微信红包,江阴检察依法对他作出法定不起诉

2018年12月24日,江阴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程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后江阴市公安局提出复议,该院另行指定承办人进行审查,并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同时,江阴市检察院将刘某该笔520元诈骗线索移交给河南省兰考县检察院。后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3月26日开庭审理,当地法院将择期宣判。

因为一个“520”微信红包,江阴检察依法对他作出法定不起诉

科普法定不起诉

因为一个“520”微信红包,江阴检察依法对他作出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及第177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