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規定:嫌疑人在押期間有望與親屬會見了

《看守所法》最近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其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九十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與近親屬、監護人會見、通信。會見可以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視頻進行。

看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與近親屬、監護人會見、通信

第九十一條【近親屬會見、通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與近親屬、監護人會見、通信。會見可以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視頻進行。

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與近親屬、監護人會見、通信,以及外國籍、少數民族或者聾啞犯罪嫌疑人會見時需要翻譯人員在場的,應當經案件主管機關許可,案件主管機關視情派員在場。

看點: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全程錄音錄像

徵求意見稿對訊問作了六條規定,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者錄像。

徵求意見稿規定,訊問人員

不得少於二人,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被訊問人在訊問中有異常表現的,訊問人員應當立即通知看守所。

針對實踐當中可能出現的疲勞審訊等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看守所安排訊問,應當告知訊問人員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徵求意見稿規定,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親屬或者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在場

在實踐中還會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解出看守所的情況,徵求意見稿對此規定,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進行除訊問以外的訴訟活動的,應當持有案件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和提解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案件主管機關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回所時,看守所應當對其進行人身檢查

,並由提解人員簽字確認;發現其身體有傷或者攜帶物品的,應當由駐看守所醫生問明原因,做好相關記錄,並由醫生、送押人員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簽字。對可能涉案的物品,移交送押人員;對不允許帶入監室的非涉案物品,由看守所代為保管。

看點: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立法目的

現行的《看守所條例》是根據1979年刑訴法制定,於1990年由國務院頒佈實施。它被學者稱為一部“古董級”的法規。

1996年和2012年,刑訴法曾經歷兩次修改,但作為與其配套實施的法規,《看守所條例》未作修改,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是,條例中仍將在押人員稱為“人犯”。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曾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說,看守所法立法是為了解決現行條例與立法法有悖的困境。

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並明確禁止授權國務院立法。看守所作為執行拘留和逮捕的場所,按照立法法規定,對其規範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

相比現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立法目的中。此外,對在押人員的稱謂也由原來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看守所隸屬關係上,徵求意見稿保留現行條例規定,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看守所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看守所工作。

看點:看守所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在監督一章,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看守所的以下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發現看守所有違法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一)收押、換押;

(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安排訊問、提解、律師會見;

(四)使用警械、戒具和武器;

(五)執行判決、裁定;

(六)執行刑罰;

(七)釋放、交付執行;

(八)其他執法活動。

在法律監督程序的規定中,看守所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糾正並告知人民檢察院糾正結果;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複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書面通知看守所。

看守所對於人民檢察院的複議結果仍然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複核,並書面下達複核意見。看守所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複核意見辦理。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看守所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其中作了三條規定:

1、看守所應當主動公開有關辦事程序和監督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2、看守所應當聘請執法監督員,建立執法監督員巡查制度。

3、看守所應當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

看點:明確看守所等各方的法律責任

徵求意見稿的第七章,明確了看守所、人民檢察院、案件主管機關、辯護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責任。

看守所的法律責任看守所人民警察在履行監管職責中失職瀆職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對發生在看守所的執法、管理活動未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失職瀆職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主管機關的法律責任案件主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其脫逃、非正常死亡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人的法律責任辯護人違反法律規定擔任辯護人的,或者違反會見規定的,由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在看守所內以自傷、自殘、自殺方式抗拒監管、逃避法律制裁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破壞監管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看點:性犯罪和其他類型犯罪的嫌疑人,視情分押分管

徵求意見稿規定,看守所管理實行分押分管。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

對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單獨設置看守所或者監區,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對患有傳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隔離關押。

考慮到有的被告人、嫌疑人可能要哺養嬰兒,徵求意見稿規定,哺養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可以將嬰兒帶入監室哺養。嬰兒滿一週歲後,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將嬰兒送交家庭其他監護人。無法找到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願接收的,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將嬰兒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參考性分押分管,規定對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類型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情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看守所應當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根據其涉案性質、性格特徵、心理狀況、健康狀況、現實危險性等進行評估,視情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對於具有特別重大安全風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實行單獨關押。未成年人不適用單獨關押。

看點:對超期羈押的,看守所應報告檢察院

徵求意見稿中對超期羈押的問題作出規定:看守所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同時抄送案件主管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案件主管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徵求意見稿還將刑訴法規定的“羈押的必要性審查”吸納進來,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看守所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在

二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交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請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看守所。

“羈押的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刑訴法第93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對那些可能錯拘錯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徵求意見稿規定,看守所發現有這種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案件主管機關查證核實,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將查證核實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看點:嫌疑人與律師會面時不被監聽,看守所不能派員在場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會見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的,徵求意見稿規定,看守所應當安排其當面向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說明情況並簽字確認。

徵求意見稿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要求會見辯護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通知案件主管機關。

對辯護人提出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徵求意見稿規定:辯護律師要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還應當持有偵查機關的許可決定書。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等其他辯護人提出會見要求的,徵求意見稿規定,應當出示委託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書面許可和有效身份證件。

為保障會見,徵求意見稿規定,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和看守所不得派員在場。為保證人員安全,看守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對辯護人會見情況進行必要監視,但以不能獲悉會見談話內容為限。

在與辯護人通信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

辯護律師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傳遞訴訟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傳遞訴訟材料。看守所可以對信件和訴訟材料進行安全檢查。

新法律規定:嫌疑人在押期間有望與親屬會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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