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被撤銷後是否有追溯力

此文摘自王國華律師的《知識產權風險防範須知》

註冊商標被撤銷後是否有追溯力

一、 註冊商標被撤銷後是否有追溯力

依據我國商標法有關規定,被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有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二、 申請人可以以哪些在先權利撤銷他人已註冊的商標

在先權利具體包括:專利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權、裝潢權、網絡域名權、自然人肖像權、自然人姓名權等。這些在先權利是基於民事法律獲得權利,如果這些權利取得在先,並具有知名度,同時能夠證明商標註冊人在註冊該商標時存在主觀惡意,那麼在先權利人可以依據其在先取得的權利申請撤銷已註冊的商標。

三、 他人以享有著作權為由提交在後頒發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證據,是否可以撤銷已註冊商標

著作權是基於著作權法產生的一項權利,自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其權利本身無需辦理登記即可享有,著作權登記證書僅僅是證明著作權歸屬的證明材料,辦理著作權登記本身無需實質審查,僅進行形式審查,即著作權登記部門對著作權權利人是否為何人不進行任何實質審查,因此著作權登記證書僅是證明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明,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權利歸屬另有其人,則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證明力無。所以僅憑在後頒發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之前的商標註冊侵犯其在先權利,並依此撤銷已註冊商標,尚存難度。

閱讀更多精品文章及法律資訊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法苑在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