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立法明確中小學教師管教權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吳瑕) 校園安全一直是學生家長和社會持續關注度較高社會的熱點問題,4月12日,《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在廣東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記者獲悉,該草案創新亮點頗多,其中,草案中明確了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提出“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同時,草案中還明確了對學生欺凌、暴力事件的防範措施,提出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商戶及群眾自治組織成立治安交通聯防組織,如出現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同時報告公安機關和學校。

據瞭解,截至2018年底,廣東全省有各級各類學校3.46萬所、在校生2380.79萬,均居全國第二位。目前,廣東學校安全條例已經納入2019年廣東省人大的立法項目。該草案徵求意見截止至今年5月11日,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可登陸省司法廳官網進行留言。

【明確教師管教權】

中小學教師必要時可採取教育懲罰措施

近年來,當某些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引起社會關注和指責時,老師該不該管教學生也成了各方熱議的焦點。作為本次草案的一大創新亮點,草案根據教育規律,首次明確了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和學校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及專門法治教育。

其中,草案中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在學生違紀違法行為處理方面,草案明確,學生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其中,對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但免予處罰的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而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

【防範校園欺凌】

成立治安交通聯防組織保障校園安全

近年來發生的學生欺凌、暴力和校園性侵犯事件,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草案中明確了對學生欺凌、暴力和校園性侵犯事件的防範和處置措施,同時明確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的相應處罰。

其中,為保障中小學生出入校園安全,草案明確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商戶及群眾自治組織成立治安交通聯防組織,在公安機關領導下,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共建共治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的治安和交通環境。當發生“社會青年或學生欺凌、打架鬥毆”,“社會人員攜帶危險物品或刀具、槍械徘徊”等情況時,校園周邊安全區域治安交通聯防組織發現安全區域內出現以下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同時報告公安機關和學校。

對於中小學校發生校園欺凌事件的情況,草案明確,應”由學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進行認定與處理,學生不服學校對欺凌行為認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復核。”同時,“對於受害嚴重者,應當及時配合心理干預”。

同時,草案中明確,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託的人以外的人。

【明確非教育教學時間管理】

學生課間自主活動發生意外學校不擔責

省司法廳在起草說明中指出,草案中解決了中小學要區分教育教學時間與非教育教學時間問題,明確不同時段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下列時間為中小學非教育教學時間:(一)上午早自習之前、中午放學之後至下午上課之前、下午放學之後至學校晚自習之前、晚自習之後;(二)課間,但中小學按照規定組織的課間操和大課間的活動除外;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假、暑假;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做出防疫、安全防範等安排的時間;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非教育教學時間。

草案明確,中小學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採用視頻監控和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對校園進行安全巡查的管理措施。中小學學生在上述(一)、(三)規定的時間段進入學校或滯留學校自主活動的,應當遵守學校管理規定,服從安全保衛人員或者宿舍管理人員的管理。幼兒園組織幼兒一日生活,保教人員應當在現場關照幼兒。幼兒在園就寢,保教人員應當值守照管,不得做與照管幼兒就寢無關的事務,不得擅離值守。

同時,草案中提出,學校依法已經履行了教育、管理或者安全防範責任,在校園發生下列傷害事故之一的,學校不承擔責任:(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二)學校自身能力不能防範的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活動的;(六)非教育教學時間自主活動的;(七)課間學生之間在教室、走廊、上下樓梯、活動場所自主活動的;(八)非法侵害教職工人身權利經司法機關認定教職工系正當防衛的;(九)其他不屬於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同時,幼兒園不適用前款(四)(五)(六)(七)項的規定。

【他們有話說】

家長:教師管教權應有界限

家住越秀區文德路的黃女士兒子在讀小學一年級,讓她頗為頭疼的是,第二學期開學以來,兒子所在班級的班主任幾乎每天都通過微信向她“彙報”兒子的情況。“他可能還沒有適應小學的生活,經常會在課堂上和同學講話,甚至不經同意在課堂上站起來,老師說白了就是在‘投訴’,讓我們家長加強管教。”讓黃女士疑惑的是,當她向兒子詢問情況時,兒子卻說老師並沒有在當場進行管教,所以他不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

對於草案中提出的管教權,黃女士表示非常同意,“我們讀書的時候老師也會‘調教’調皮的學生,即使‘被調教’的是我兒子,讓他能夠在課堂上就受到一定的懲戒,效果肯定會比我們家長教育的效果要好。”

而兒子在海珠區某小學就讀三年級的張女士則認為,教師的管教權應當有一定的界限,比如不得體罰,不得以增加作業量來懲戒。“任課老師甚至班主任應該對班上的學生‘因材施教’,對於一些敏感的學生,還是要注意管教的方式。”

教師:

對於通過立法明確教師的管教權,越秀區某省一級小學任教的黃老師表示贊同,“現在對學生過度保護,家長過度干預,老師失去了一種管教的權利,希望把管教權還給老師,讓教育變得完整,不再只有正強化。一定的懲戒制度,其實就是挫折教育,是孩子性格和人格塑造的必要階段。”此外,黃老師也指出,應該明確教師在何種情況可以採用何種方式對學生進行管教和懲戒。不要讓老師自己想,自己定,這樣才既能保護學生,又能保護老師。

網友

新浪微博“雲中的ANGELNA”:#教師應具有教育懲戒權# 太對了,雙手雙腳贊成,想管教孩子,怕家長怕自己受影響,不管孩子,完全當個佛系老師,良心上還說不過去,每天糾結中。

新浪微博“WJY小離”:#戒尺該不該還給老師#唉~我覺得,有家長同意老師持有戒尺的,可以跟老師,學校三方簽訂協議,授予老師對自家孩子的適當管教權。同時,家長和學校也有權力和義務,監督老師的管教是否適度合理。至於不願意的家長,就不要對他們的孩子進行戒尺教育了。這樣誰也怨不得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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