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朋友撞车骗保 放弃理赔仍是犯罪 朱亮 孙小年

2018年1月的一个清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一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车祸,宝马车驾驶员吴某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尼桑轿车,两车均毁损严重,尼桑车驾驶员丁某随即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询问。两人陈述基本一致:丁某把车停在路边打电话,而吴某为避让一辆电动车不慎撞上。根据现场痕迹和两人陈述,警方初步认定,吴某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行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在道路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处理事故时,警方发现,两人不仅没有互留电话,对事故定责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明知道车辆受损严重,直到事故发生一周后丁某才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对事故车辆进行勘验,保险公司于当日立案受理。

针对种种疑点,警方分别传唤了两人。经过一番教育,两人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家境殷实的吴某在父母的支持下买了一辆宝马车,可他觉得车辆不够时尚,想进行改装。囊中羞涩的他不敢再向父母要钱,打起了其他主意。吴某曾是一名汽车销售,经常帮客户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对保险业务流程非常熟悉。于是他联系好友丁某,商量制造一起车祸骗取保险金,用于改装车辆。丁某碍于情面决定帮忙。吴某便借来一辆尼桑车,交给丁某驾驶,制造了这起事故。交代犯罪事实后,二人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放弃理赔的书面说明。经鉴定,两车毁损及修复价格合计12万余元。

吴某、丁某一直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亦未实际赔付,其犯罪行为是预备还是未遂?承办检察官认为,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已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实践中,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即赶赴现场勘查,该行为已经包含对事故、损失的初步判断与认定,行为人继续作出虚假陈述让保险公司立案受理的行为已对保险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实际威胁。二人制造事故数日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作出虚假陈述,应将该行为视为被保险人在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索赔请求。二人最终虽放弃了赔偿请求,但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因民警发现破绽,才未得逞。因此,二人系保险诈骗罪未遂。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二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后二人在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时,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和教育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系自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近日,吴某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丁某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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