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協助和訪問法》與監控型國家

2018年末,伴隨著澳大利亞聯邦《2018年電信和其他法律修正(協助和訪問)法案》(the Tele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Legislation Amendment (Assistance and Access) Bill,下稱“《協助和訪問法》”)的出臺,澳大利亞正式成為又一個“監控型國家”(Surveillance State)。

《協助和訪問法》究竟說了什麼?

作為1997年澳洲《電信法》在數字時代的修改版,《協助和訪問法》建立了執法部門、情報機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技術協助和信息共享機制。簡言之,《協助和訪問法》授權澳洲國家安全情報機構、聯邦警察、犯罪調查委員會和國家警察機關,針對包括運營商、通訊設備供應商、終端設備廠商以及任何其他與通訊相關的服務、設備或軟件提供者的所有通訊提供者,發出“技術協助通知”(TAN)、“技術能力通知”(TCN)以及“計算機訪問令和協助令”(可以對企業和個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和指令後,通訊提供者必須開展一系列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對特定通信進行解密處理;在網絡中安裝特定的軟件;修改服務特徵或替換服務;提供訪問相關設施、儀器、裝備、服務的協助;提供源代碼、網絡或服務設計方案、第三方提供商的有關情況、網絡設備的配置和加密方案。

《協助和訪問法》的權力不限於澳大利亞境內。事實上,只要面向澳大利亞通信服務的組織或個人,無論其“公司、服務器、製造地點”是否位於澳大利亞,均屬於其管轄範圍。更令人心驚的是,該法設定了超乎尋常的保密義務。協助執法的私營部門,不能透露所收到的申請或通知的內容或細節,甚至於不能透露其接收到了通知或指令本身,否則相關責任人員將被處於高達5年的監禁。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警告人們: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將一直到遇到極限的地方才休止,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秘密行事、管轄寬泛和權力大到可以設置系統“後門”(backdoors)的《協助和訪問法》引發了普遍恐懼——它打開了“監控型國家”的潘多拉之盒。

“監控型國家”的歷史

現代監控型國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代美國政府對菲律賓的軍事佔領。美國喬治梅森大學教授Christopher J. Coyne在《暴政歸來》(Tyranny Comes Home)一書中指出:在譽為“美國軍事情報之父”拉爾夫·範德曼(Ralph Van Deman)的領導下,美國佔領者在菲律賓建立了一個當時最先進的監控機構,來壓制反抗者和異見分子。1917年5月,範德曼開始執掌美國類似的監控設施——軍事情報科(MIS),進而發展成美國國家安全局(NSA)。1955年,美國進一步發起了由美、英、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五個英語國家組成的情報收集分析網絡,這就是所謂的“五眼聯盟”。據此,五國能夠全球性地攔截交換電話網絡、衛星通訊所傳送的電話、傳真、郵件和其他信息,並監控其內容。

911事件發生後,美國的監控變本加厲。在襲擊發生之後的2001年9月14日,美國總統喬治·布什宣佈進入國家緊急狀態,此後,美國政府還提出了數個國家安全法案,包括《愛國者法案》、《精確法案》和《外國情報監控法案》,共同織就了一張巨大的情報監視網絡。據隱私國際在2007年進行的一項涵蓋47個國家的調研顯示,美國位列第一,已經陷入監視型國家的真正危險中。但美國並未止步,2013年,曾供職於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的技術分析員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Snowden)曝光了稜鏡計劃。在這一長達七年的絕密電子監視中,被監控的對象包括任何在美國以外地區使用相關公司服務的客戶,或是任何與國外人士通信的美國公民,被監控的數據包括電子郵件、視頻和語音交談、影片、照片、VIP交談內容、檔案傳輸、登錄通知,以及社交網絡細節等,可謂是大規模無差別的監控。“監控型國家”最終成型。

回到《協助和訪問法》,正如許多分析人士所發現的,它很大程度上是“五眼聯盟”的“一次試驗”。《協助和訪問法》巧妙地利用了澳大利亞欠缺“人權法案”的“優勢”,以澳洲為突破口,迫使全球大型科技公司就範。無怪乎新美國(New America)智庫監控和網絡安全政策主管Sharon Bradford Franklin指出:“協助和訪問法對美國來說事實上是加密後門中的後門。”

用理性遏制“監控型國家”的蔓延

監控型國家的出現,根源於民眾對異域他國的非理性恐慌以及政府對這種恐慌的利用。過去一段時間,中國政府和中國企業所遭受的無端攻擊恰恰反映了上述情緒和情勢。2018年8月,澳大利亞政府禁止華為、中興等中國電信設備製造商提供5G技術和產品,並禁止在國內寬帶網絡中使用中國的電信設備。這一重大決定的背後,卻是語焉不詳的“國家安全”。再如,西方多次指責中國的《情報法》,特別是該法第七條,聲稱根據該法,中國企業將配合中國政府開展竊密行為。但實際上,《情報法》並未要求組織和公民對“國家情報工作”無條件地“支持、協助和配合”,相反,所謂“支持、協助和配合”必須“依據其他法律的規定”開展。換言之,《情報法》並未在既有法律之外,另行創造新的義務或責任。所謂強制中國企業允許國家安全部門訪問其網絡或設備上所有數據的說法,完全子虛烏有。

毋庸諱言,伴隨科技飛速發展,憑藉通信技術智能化、隱蔽化、全球化特徵實施的重大犯罪和恐怖活動層出不窮,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無限誇大他國的威脅,更不意味著可以恣意擴張本國的網絡監控權力。讓網絡監控以及基於國家安全的政府決定重回理性和透明,讓合法目的、正當程序、比例原則重新回到執法過程,讓防止非法獲取信息、維護國際合作重新成為各國共識,才是避免澳洲滑入監控型國家深淵、進而避免各國陷入誤解和敵對的必由之路。

(許可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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