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車主妥協了,你怎麼看?

LoveLife0821


奔馳女車主維權之事我一直沒作評論,因為我在網上看到許多網民上綱上線,所以略作觀察。現在塵埃落定,我就此事發表下看法。

一、奔馳車女車主和不和解是個人的私事,與他人無關

奔馳女車主通過維權,現在與奔馳公司達到和解。不管和解的條件如何,只要她個人滿意,我覺得都要為她祝福。她與奔馳公司的和解我想都是基於她個人的判斷,我們不要妄猜有什麼陰謀和黑幕。那是對一個可敬的女孩的不尊重。讓她迴歸她想要的生活,任何外界的人無權給她不想要的生活。任何人包括媒體也不要去打攪和騷擾她,請尊重她。

二、任何人的道德綁架都是耍流氓

奔馳女車主的維權是一個教科書式的典範,她利用網絡給她造了勢,我們參與之人都心甘情願,也都在這輿論狂歡的盛宴中樂在其中,所以她並不欠任何人的。對於她的和解,網上一遍失望之聲。我覺得很沒必要,因為她已達到她想達到的目的。對於一些網民的譴責,我覺得那是一種道德綁架。至於有些網民還期望她繼續舉起維權的大旗,人家不願意的事你還強扭著她去做,你不是耍流氓嗎?再說,她已經夠勇敢了,做得也夠多了,我覺得我們要感謝她,也要放過她。如果你足夠尊重她的話,求放過!

三、奔馳車女車主的維權只是個開始,對汽車行業黑幕的追查遠沒結束

奔馳車車主掀開了汽車銷售行業的一些黑幕,一些潛規則,一些不合法的地方,這只是開了頭。汽車銷售行業的黑幕由來已久,不是一天兩天。也不僅僅是奔馳公司一家,所有的汽車銷售公司都不乾淨,所有的車主都深受其害。那麼下來怎麼辦?政府和行業的監管部門一定要對汽車公司的銷售亂象一查到底,要給所有的車主一個交待,要給全民一個交待。該出臺措施規範的要規範,該罰的罰,該退的退。一定要讓所有的汽車銷售公司長個記心,要規範行事,不要掙黑心錢。

我想,讓奔馳車女車主迴歸自己的生活,感謝她祝福她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我們網民以後的重點是要睜大眼睛,監督有關部門將事情查個水落石出,絕不能不了了之。你同意我的看法嗎?


羅白丁70


坐實按鬧分配

一個生日引起的全國人民的大合唱,結果領唱的跑了。

驚聞女車主和奔馳達成和解,一塊兒喝小酒吃烤肉,非常高興,非常圓滿?只能說幼稚的還是群眾。車主昨天還梨花帶淚,口口聲聲要維權,要奔馳給全國人民廣大消費者一個交代。現在人家車主微博全部清空。估計因為已經被公關,達到了經濟利益目的,所以你特別開心。出國留學,儘快走,不言而喻,此地無銀。相信這裡面有更大的經濟利益牽扯吧,如此行為,個人利益圓滿,然,你是否對得住廣大支持你的網友,對得住所有正能量的心?至幾十年的教育淪為金錢的奴隸。

悲哀!一切恢復正常。咱們該上班上班,該工作工作,不要再為奔馳發聲了。




噢貝鼻


妥協就可惜了,她不應該妥協,事情走到這一步了,應該繼續撐下去,因為她已經不是為她自己個人在維權了,她代表著千千萬萬的車主在維權,雖然對她沒什麼利益,但可以改變汽車銷售行業的不良行為,逼使這個行業進行改革!讓他們以後再也不敢胡作非為!這也是對社會的一種貢獻!

當然,做英雄不是人人都可以做的,詁計她是害怕了,因為別人也在用各種各樣的手段來對付她,不害怕是假的!


夜冷清有誰共鳴


奔馳女車主可以妥協,畢竟人家也是要生活的,不是為大眾犧牲的鬥士。問題在於,監管部門,政府是不是繼續裝傻,奔馳這種大公司繼續傲慢,4S店繼續欺侮顧客。社會進步總得有個契機,這個契機來了,社會是進步了,還是更明目張膽為非作歹下去,拭目以待!


用戶9188746396181


事實擺在那裡,不是奔馳車主妥協了,而是工商,稅務等權利部門妥協了,奔馳車主爭取到了自己的利益或更多好處,人家的目的達到了。無可非議,而且人家已經鬧了!她沒有規範市場秩序的義務。我們關心的是監管部門們,你們妥協了嗎?你們不只是起到調解的作用吧!你們是執法的。。。。。。。。


我來定音


個人可以和解可是國家不能就這樣放任這些資本家,巧立名目,巧取豪奪,任意妄為。把國家法律,把消費者,玩弄於股掌之間,這樣的事情越多,會讓普通大眾,對國家政府喪失信心,後果我相信國家那些有關部門更清楚。


a西夏王鳳眼菩提


通過這件事提醒政府應該政制所有4s店了,搶強迫買保險,和代款亂收費


用戶532666330430


原來一切都是姓王的帶的節奏!正當全國人民同聲一氣為你討公道時,你卻與他們把酒言歡,你讓全國的吃瓜群眾情何以堪?你這是把自己當初所受的奇恥大辱轉價到無辜的被你帶起節奏的大眾身上了!你不覺得你的作為有點無恥嗎?


twhjm1005


應該觸及到太多人的利益 事情已經鬧大 再不依不饒 沒有好下場 畢竟在中國是一個沒有公理的國家 任何一切目的都是以利益為主


0neo13


揭開黑幕捉到真兇不是這個女士該做的事情!她做的是維權,她用法律保護了自己。得到自己想要的,只不過後面該怎麼處理,金融服務費怎麼處理這是國家的責任,執法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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