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功受祿”50萬元,沒“打招呼”也算受賄?

日前,經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原局長桑小劍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桑小劍受賄案的一些細節,生動揭示了受賄犯罪中並不常見的現象,儘管情節不復雜、案值也不大,但這起案件堪稱一部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和普法宣傳的活教材。

無功受祿50萬元

沒“打招呼”也算受賄


“無功受祿”50萬元,沒“打招呼”也算受賄?

劉繼全是蘇州偉業集團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業集團”)法定代表人,早年就與桑小劍相識。2012年春節後,桑小劍調任吳江市(2012年10月29日撤市設區,為蘇州市吳江區,編者注)住建局局長,劉繼全心頭一喜,心想以後有工程方面的事可以找老朋友幫忙了。

果然,桑小劍上任幾個月後,吳江轄區的愛思開哈斯新材料(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KC公司”)為擴大生產規模,準備啟動擴建廠房工程。劉繼全獲悉後立即找到桑小劍,請他跟吳江市的領導或者SKC公司的負責人打招呼,將工程協調給自己掛靠的吳江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做。

劉繼全一方面請桑小劍幫忙疏通關係,一方面以建工集團的名義主動與SKC公司聯繫相關事宜。經過多次溝通協調以及競標議價,SKC公司最終同意把擴建工程交給建工集團來做。

2012年9月,劉繼全開始承建SKC公司的擴建工程。一天,他將事先準備好的50萬元現金送給桑小劍,並表示:“一點小意思,感謝你在SKC公司工程上對我的幫助,今後還希望多關照。”桑小劍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多年來,偉業集團一直想申報一級資質,公司也為此準備了好幾年。2014年下半年,劉繼全聽說住建部要調整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條件,將於2015年1月開始施行新標準。劉繼全擔心新標準門檻高,想趕在2014年下半年之前,依照老標準把一級資質申請下來。為此,劉繼全再次打電話約見桑小劍。

2014年10月的一天,劉繼全從公司保險櫃裡取出10萬元現金,用報紙包好後放在皮包裡。兩人在吳江住建局桑小劍辦公室見面後,劉繼全表達了自己公司想申請一級資質的意思,隨後把裝有10萬元的皮包送給了桑小劍,並說一點小意思,麻煩多關照。桑小劍猜到裡面肯定是錢,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桑小劍收錢後一面囑咐劉繼全儘快把申報材料送上來,一面當場打電話給副局長楊可,讓其具體落實。劉繼全隨即到楊可辦公室,楊可說桑小劍已經打過招呼了,讓其儘快把材料送上來。沒過多久,劉繼全就將申報材料送到了吳江住建局。2015年4月,偉業集團如願趕在新標準實施前,按照老標準成功申報到了一級資質。

為聯絡感情,劉繼全還在2012年和2013年春節前,先後兩次到桑小劍辦公室,送給他金額為5000元的購物卡,桑小劍每次都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這些看似平淡的受賄行為,卻在庭審辯論中出現了波瀾。庭審中,桑小劍的辯護人辯解:劉繼全2012年9月送給的桑小劍50萬元不構成受賄,理由是桑小劍沒有幫助劉繼全向SKC公司負責人打招呼。

辯護人的辯解聽上去好像有道理,因為SKC公司負責人季勤證實,SKC公司於2012年開始實施擴建工程,最終確定由建工集團中標。在項目招投標期間,沒有政府官員向他們推薦過施工單位承建項目,而桑小劍在供述中也稱記不得是否打過招呼。

也就是說,建工集團中標其實是公事公辦、水到渠成的事,並非是桑小劍打招呼促成的。辯護人據此認為,既然沒有人向SKC公司推薦,說明劉繼全的中標不存在人情關係因素,桑小劍沒有就此事為劉繼全謀取利益,故其收受50萬元並不構成受賄罪。

辯護人還認為,劉繼全所送50萬元資金來源不明。劉繼全雖系偉業集團董事長,但所持股份僅佔10%,系公司小股東,動用大額現金應徵得相應股東的同意並在財務上有所記載,但檢察機關未提供相應證據,且劉繼全於2012年9月送50萬元給桑小劍,該工程剛剛施工,在尚未收到工程款的情況下劉繼全不可能墊資送錢給桑小劍。

針對該50萬元是否應予認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桑小劍明知劉繼全有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桑小劍是否實際為劉繼全承接工程向相關人員打招呼,以及賄款的提取是否違反財務制度等不影響該筆犯罪事實的認定。

拿私人錢以為不算受賄

當庭翻供照樣難逃罪責


“無功受祿”50萬元,沒“打招呼”也算受賄?

2005年,桑小劍在吳江市農村發展局工作期間結識費學民。後費學民在吳江山鷹眾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鷹房產”)擔任副總經理,負責陽光嘉園小區的開發建設工作。2009年9月,陽光嘉園小區有幾幢樓要交房,業主反映房子有問題,先後到公司、吳江市管委會、吳江市信訪局、吳江市政府上訪。

費學民感到壓力很大,為此專門來到桑小劍辦公室訴苦,希望他能出面幫忙協調解決群眾上訪的問題,桑小劍答應了。後桑小劍以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的身份與上訪群眾進行溝通,還聯繫了電力、建築等行業專家一起解答上訪群眾的問題,並建議費學民落實減免業主物業費、給予業主經濟補償等措施,成功緩和了上訪群眾的情緒,最終陽光嘉園與業主也達成共識,上訪的事情得到圓滿解決。

2009年9月底的一天,費學民來到桑小劍辦公室,說了一大堆感謝話,隨後放下一個手提袋,桑小劍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費學民走後,桑小劍打開手提袋,看到裡面是10萬元現金。同年底,費學民再次來到桑小劍的辦公室,送給他5張面值為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

這筆賄賂看似也很平常,但卻因費學民在庭審中否認偵查階段的證言及錢款來源等問題,再次引發了控辯雙方的激烈爭論。

“桑小劍幫了我這麼大的忙,我內心真的很感激他。”費學民在偵查階段作證時如是表示。費學民進一步證實稱,陽光嘉園小區開發時,自己一直住在吳江,身邊一直放點備用金。當時送給桑小劍的錢都是自己個人掏腰包,購物卡也是自己花錢買的。

在被問及為什麼不用公司的錢處理時,費學民表示,即便自己在公司有一定的開支額度,但這種費用平時公司賬上肯定不好處理,所以他就自己支出了。

而在庭審中,桑小劍矢口否認之前在偵查階段關於自己收到這筆10萬元感謝費的供述,而證人費學民在庭審中也推翻了之前的證言,稱在偵查階段,自己為了能儘快回上海作了虛假證言,事實上自己沒有向桑小劍送錢。

既然費學民這筆錢沒有在公司賬上報銷,公司賬上就查不出這筆支出。加之兩人在庭審中雙雙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和證言,而辯護人又對費學民為了公司利益用自己的錢行賄提出質疑,認為這不合常理,庭審現場再次進入膠著狀態。

法律不容褻瀆。針對這一突發狀況,公訴人當庭對桑小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反駁,並得到了法院的採納。法院認為,證人費學民當庭否認在偵查階段的證言,但未提供偵查機關非法取證的相關證據,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其庭前證言卻有相關證據印證,故可以採信其庭前證言。被告人桑小劍在偵查階段多次穩定供述,且細節與費學民的證言相印證,可以認定該筆受賄事實。而辯護人對其辯護意見並未提交相關證據,且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就這樣,桑小劍並未為這10萬元脫掉罪責,這筆賄款最終記在了他受賄的賬單中。

受賄百萬鋃鐺入獄

財務漏洞應及時堵塞


“無功受祿”50萬元,沒“打招呼”也算受賄?

2017年7月4日,桑小劍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案發後,被告人桑小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出了全部贓款。

同年11月23日,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以桑小劍犯受賄罪,向吳江區法院提起公訴。吳江區法院審理認定,2007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桑小劍在擔任原吳江市規劃建設局局長、吳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蘇州市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對建築企業、建設工程以及拆遷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職務之便,先後非法收受劉繼全、費學民等人錢款共計116.2萬元,並在工程承建、企業資質申報以及拆遷安置房的購買等方面為相關企業及個人謀取利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桑小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16.2萬元,數額巨大,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退出全部贓款等情節,法院於2018年6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桑小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暫扣於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的退贓款人民幣116.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桑小劍未提出上訴。

辦理此案的吳中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本案反映出一些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為賄賂犯罪提供了便利。據偉業集團會計申國平證實,該公司每年過年前,劉繼全都會讓其去銀行領取二三百萬元現金,直接交給劉繼全處理。而現實生活中,申國平所反映的情況絕非個例。此案提示企業經營者務必要加強企業財務管理,特別是加強大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杜絕擅自提取單位現金並做假賬的情況,避免給賄賂交易提供可乘之機。有關部門也應加強對企業的財務監管,從源頭上預防賄賂犯罪的發生。

檢察官說案

案中細節為他人提供更多警示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刑事檢察二部一級檢察官 王文群

桑小劍受賄案一審落槌,但掩卷深思,分析該案案發經過及庭審中的一些細節具有典型教育意義,延伸解讀有利於普法教育和預防相關職務犯罪,為他人提供更多警示。

首先,該案提示,收了別人好處但沒有幫忙,同樣可能構成受賄犯罪。現實生活中請別人幫忙辦成事,無非兩種原因,一是受託人幫忙起了作用,二是受託人沒有幫忙,但自身條件過硬,最後事辦成了。針對第二種情況,有些受託人往往會藉此把功勞攬到自己身上,指出是自己幫忙起了作用,並藉機收受對方好處,或者心安理得拿著對方之前給予的好處,一旦東窗事發,受託人大多又會以自己沒有幫忙打招呼為由,為己開脫罪責。殊不知,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只要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法律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謀取利益既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一種口頭承諾。因此,在這個時候,想以自己沒有實際幫忙打招呼來開脫罪責往往是徒勞的。

同時,需要提醒,依據“兩高”有關司法解釋,即便沒有幫忙打招呼,也沒有作出相關承諾,只要收受錢款3萬元以上的,亦可結合全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構成受賄犯罪。這正應驗了一句俗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因此,官員要避免受到受賄犯罪的追究,最好的辦法就是潔身自好,堅決抵制各種利益誘惑,而不是心存僥倖,等到東窗事發,再妄圖找各種藉口為自己開脫。

其次,個人為單位利益自掏腰包行賄,不影響受賄犯罪的認定。本案山鷹房產副總費學民為了公司利益,送給桑小劍10萬元,雖然這10萬元並沒有從公司支出,而是自掏腰包,但對照相關法律對賄賂犯罪的規定,費學民的行為只會影響到行賄主體的認定,而對受賄人桑小劍而言,行賄人錢款來源並不影響其受賄犯罪的認定。

再次,被告人當庭翻供及證人庭審證言前後不一的,都需要作出合理解釋,並有相關證據印證,否則法院不會採信其庭審供述和證言。根據相關規定,翻供或推翻證言後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法院仍可採信其庭前證言。可見,被告人在庭審中翻供,或者證人推翻之前的證言,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往往不但不能幫被告人開脫罪責,反而會因此錯過坦白從寬的機會。本案桑小劍就因在庭審中翻供,法院最終認定其在庭審過程中否認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坦白,從而未採納辯護人關於桑小劍有坦白情節這一對其有利的意見,其翻供可謂得不償失。

(文中除被告人桑小劍外,其餘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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