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土铳亦是枪支 非法持有触刑法

来源: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湖南法院网讯 圈养山羊常遭野猪、野狗侵害,私藏一把土铳进行驱赶,殊不知触犯了刑法。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临湘市公安局詹桥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的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土铳一把。经鉴定,该土铳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的资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临湘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枪支系违禁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我国对枪支进行管制,仅有依法取得配枪和持枪资格的人员方可配备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触发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