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一男子与女友分手后算账,起诉要求“微信红包7.77元”都得退

旷国军 蒋诗逸 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近日,遂宁市蓬溪法院院三凤法庭调解一起“恋爱花销”纠纷,男方与女方分手后算起了细账,要求前女友退还包括微信红包7.77元在内的各项支出14000元,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遂宁的张丽(化名)与李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但两人在一起相处仅三个月就因为性格不合选择了分手。在谈论分手期间,李明对双方恋爱期间的花费进行了结算,要求张丽退还他包括6000元彩礼在内的各项支出14000余元。

双方协商未成,李明将张丽起诉到了蓬溪县人民法院三凤法庭,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张丽、李明共同署名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双方在一起后李明支出的花销转化为借款。

李明列出的返还清单中包含“第一次见面吃饭150元、微信红包8.88元、7.77元、买水果100元、第二次吃饭......”李明将与张丽在一起的每一笔花销均算得清清楚楚,并列出清单。李明认为,现在双方已经分手,这些费用均应该由张丽对其予以返还。

案件受理以后,承办法官在张丽处了解到,李明提供的花费清单属实,但是钱都是李明自愿花的,而且一些消费系双方共同消费,比如吃饭的费用也不是她一个人消费的,她不能接受李明的算账方式,但李明的纠缠确实让她苦不堪言。

考虑到李明的性格较执拗,其始终对分手女友花其钱的行为不能接受,为了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对张丽做了细致的沟通,也与其分析了案情,同时也对李明进行了情绪上的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张丽一次性退还了李明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怎样的红包转账算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合同,亦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均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

二、借款的实际支付。

借贷合意关键要素在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银行转账、红包等方式向他人支付款项,均不构成借贷。

借款合同的另一个要素即出借人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一方出具借条,出借人并未实际支付借款,借款合同同样不能生效。

就该案来讲,李明通过红包转账并不等于出借金钱,也可能是支付的生活费、生日或节日礼物等,即使不属于上述费用,李明在对方未作出明确借款表示的情况下发送红包或转账亦不属于出借金钱。

推而广之,大家在恋爱或其他人际交往过程中,要分清楚自愿付出的金钱或借款,如果属于借贷,最好通过合同、借条等形式固定下来,即使碍于客观情况不能使用合同和借条,也要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此款项的用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

恋爱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常常混杂,没有明显界限,往来一般也比较随意,但双方一旦分手,经济纠纷很可能随之而来。

双方在热恋期间,为维系和发展感情所发生的正常支出,如看电影、吃饭、小礼物等小额支出一般不应要求返还,但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消费,如购车、做生意、借款等,应谨慎处理,经济往来时最好使用银行转账,并签订相关借款协议,以免以后产生纠纷时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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