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一手现房”,竟已被人住了6年多 法官提醒购房者,应实地了解房产情况

买的所谓“一手现房”,没想到却是6年前建好的“旧房”,且已有人入住,东阳的周小姐碰上了这样一件买房糟心事。

去年6月,周小姐想买一套房产用于投资,在中介小刘的推荐下,周小姐打算购买一套桐庐的房产,面积20平方米,声称是一手现房。准备签订合同时,周小姐提出要实地看房,但是小刘和售楼处工作人员只是带周小姐看了样板房,并称样板房和实体房一样。基于对小刘的信任,周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35万元全款。小刘保证,三个月内周小姐便可拿到产权证。

然而半年过去了,产权证还是没办下来。觉得不对劲的周小姐便前往楼盘实地查看,当看到自己所买的房子后,周小姐当下就惊呆了——这套房子不仅装修过,还住着人。周小姐了解得知,该住户是2012年从开发商手中将这套房子租下来的。周小姐顿时醒悟,原来自己买下的房子并不是新房,早在2012年就已建成。

周小姐找到中介要说法,中介辩称,他们所说的“一手现房”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一手现房,是指并未出售过的房产,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第一手新房。周小姐提出退还购房款,并进行了维权。

周小姐在收到购房退款以后,中介小刘要求她退还自己垫付的1.6万元返点。小刘称,当初为了做成这单生意,自己曾将部分中介费让利给了周小姐。而周小姐认为,自己在维权退款过程中损失不小,因此拒不退还,于是两人闹上了法庭。

4月11日,在东阳市法院巍山法庭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小刘将1.6万元用于补偿周小姐的损失,不再追讨。

法官解释,根据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认为,中介小刘隐瞒房子的情况,或确实未对房源进行全面了解,存在过错;但周小姐作为购买人,也有疏忽,应在购房前深入了解房产情况。法官提醒,房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购房者应全面、准确地了解房产信息,而不要盲目轻信中介、开发商的说法,应尽量实地看房,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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