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只是給你開了一張欠條,那麼這樣的買賣關係是否成立?要求對方支付貨款,又有什麼法律依據呢?
案例:
王某於2018年5月份從李某處購買大豆,但一直拒絕支付貨款,共計467898元,後李某多次向王某索要貨款未果,2018年8月29日,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條一份:
“大豆款467898元,大寫肆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
王某 2018年8月29日”
雖然出具了借條,但李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在2019年3月4日,李某將王某告上法院,主張王某支付貨款467898元並要求被告王某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受理後,向被告王某送達了傳票,但開庭時王某並未到庭。
經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後,法院做出瞭如下判決:
被告王某償還原告李某貨款467898元,限定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
若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償還原告貨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告必須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與此同時,本案受理費12356元,減半收取6178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綠豆圈入駐專業律師解讀:
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條合法有效,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被告拖欠原告467898元貨款事實明確,證據確鑿。
與此同時審理過程中被告未到庭應訴,法庭視作被告放棄質證權,同事對於證據(借條)的法律效力,法庭予以採信。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視作對買賣合同貨款金額的結算及確認。同時該筆欠款並未約定履行期限,所以原告可以隨時主張被告還清欠款。
被告未到庭對該筆債務履行期限、寬限期及履行情況說明或抗辯,自行承擔不利後果,所以應當償還所有欠款,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庭予以支持。
另外,如果被告拒絕支付欠款,每日需要按照欠款金額的萬分之一點七五承擔遲延履行金。雖然在本案中,原告完全可以主張利息,但李某沒有主張,所以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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