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只是给你开了一张欠条,那么这样的买卖关系是否成立?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案例:
王某于2018年5月份从李某处购买大豆,但一直拒绝支付货款,共计467898元,后李某多次向王某索要货款未果,2018年8月29日,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
“大豆款467898元,大写肆拾陆万柒仟捌佰玖拾捌元
王某 2018年8月29日”
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在2019年3月4日,李某将王某告上法院,主张王某支付货款467898元并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向被告王某送达了传票,但开庭时王某并未到庭。
经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后,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货款467898元,限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偿还原告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必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此同时,本案受理费12356元,减半收取6178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绿豆圈入驻专业律师解读:
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条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467898元货款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与此同时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应诉,法庭视作被告放弃质证权,同事对于证据(借条)的法律效力,法庭予以采信。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视作对买卖合同货款金额的结算及确认。同时该笔欠款并未约定履行期限,所以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还清欠款。
被告未到庭对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宽限期及履行情况说明或抗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应当偿还所有欠款,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另外,如果被告拒绝支付欠款,每日需要按照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金。虽然在本案中,原告完全可以主张利息,但李某没有主张,所以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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