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這就是“入戶搶劫”

【检察日报】这就是“入户抢劫”

被告人拒不認罪,一審認定“入戶搶劫”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依法抗訴,以充分的證據、嚴密的論證得到二審判決支持——這就是“入戶搶劫”

【检察日报】这就是“入户抢劫”

日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法院二審採納了檢察機關關於原審被告人潘啟厚搶劫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的抗訴意見,撤銷一審判決,判處潘啟厚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萬元。

“入戶搶劫”未被認定

2016年7月6日晚,湘西州永順縣居民田某在家中平臺上發現一男子企圖盜竊,二人扭打起來,田某被男子用鋼筋撬棍擊中額頭。田某妻子聞聲趕來,該男子逃至公路,撿起一塊施工模板砸向田某夫婦,田某被模板上的釘子扎傷右腳,男子逃脫。

2017年10月24日,經全國公安機關DNA數據庫應用系統對比,在浙江省十里豐監獄服刑的潘啟厚的DNA與該男子比中。11月11日,永順縣公安局將刑滿釋放的潘啟厚押回該縣。2018年3月22日,永順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潘啟厚在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時當場使用暴力,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被告人潘啟厚繫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但潘啟厚拒不認罪,當庭翻供,否認自己使用了暴力。一審法院認為潘啟厚在戶內使用暴力的證據不足,沒有認定入戶搶劫的情節。2018年4月25日,法院一審判決潘啟厚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元。

認真審查提出抗訴

一審宣判後,潘啟厚向湘西州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稱自己並沒有對他人使用暴力,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搶劫罪。永順縣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一審判決沒有認定入戶搶劫的情節,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提出抗訴。

首先,被告人潘啟厚是否有當場使用暴力的行為?潘啟厚辯稱自己被發現後,田某奪過撬棍攻擊他,後夫妻雙方把他按在地上毆打,自己趁他們打累了才逃跑,逃跑時沒有向田某扔施工模板。但潘啟厚在向公安機關的供述中承認自己向田某扔施工模板的事實,這與田某夫婦的陳述相吻合,與田某的腳傷也相吻合。

其次,被告人潘啟厚是否在戶內使用暴力?一審判決認為,潘啟厚在戶內平臺打傷田某的證據,僅源於田某及其妻子陳述,田某頭部傷口根據技術鑑定無法分析出致傷原因,故不能認定潘啟厚戶內使用暴力。檢察官全面審查證據確認,被害人田某案發當晚3時到醫院治療,其額部可見兩條長約3至4釐米的不規則傷口,現場勘查筆錄也證實從現場提取遺留在撬棍上的疑似血跡與田某血樣一致。同時,田某妻子證實是在聽見扭打聲後出來查看,田某當時頭部已經受傷並告知她是被潘啟厚打傷。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潘啟厚在戶內使用了暴力。

最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辦案檢察官認為,一審判決未依法認定“入戶搶劫”的加重情形,依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案系入戶盜竊,當場使用暴力轉化為搶劫,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認真審查後,永順縣檢察院提出抗訴。

抗訴意見被採納

二審庭審中,潘啟厚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即便扔了施工模板,也是田某自己踩到板上的釘子扎傷的,不是被模板砸傷,不能認定為攻擊被害人。出庭檢察員指出,潘啟厚扔板子本身就是一種暴力行為,田某被施工模板上釘子扎傷與其扔施工模板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辯護人還辯稱,檢察機關認定潘啟厚用鋼筋打傷田某證據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自傷或意外受傷可能。檢察員指出,被害人田某的陳述與其妻子的證言、公安局報警案件登記表、鋼筋血跡鑑定結論等證據一致,足以認定田某左額頂部傷系潘啟厚持鋼筋打擊所致,雖然法醫根據傷情未對傷情的具體形成原因作出唯一結論,但並不影響司法機關根據法醫分析說明結合該案其他證據作出唯一認定。

湘西州中級法院最終作出二審判決,採納了抗訴意見,認定潘啟厚行為屬於入戶搶劫,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最終判處潘啟厚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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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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