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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因为车辆停放在路口,挡住了出入口,因此发生口角,几名男子酒后冲动,随意殴打他人,并打砸车辆,结果他们要为冲动买单,不但要赔钱,还要被判刑!
冲动是魔鬼!
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蒙某育、甘某桦、覃某贺、韦某孙、韦某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案件还原
被告人蒙某育、甘某桦、覃某贺、韦某孙、韦某考都是横县云表人,2018年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蒙某育酒后驾驶小汽车搭载覃某贺行驶至209国道横县云表镇人民政府十字路口时,适有被害人蒙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该路口,挡住了蒙某所驾车辆。为此,蒙某育与蒙某发生争执。随后,蒙某育用拳脚殴打蒙某,覃某贺见状亦参与殴打蒙某。之后,与蒙某育、覃某贺相识的被告人甘某桦、韦某考、韦某孙、王某鸿在附近看见蒙某育、覃某贺殴打蒙某后,也加入一起殴打蒙某。期间,蒙某育和甘某桦还用千斤顶对蒙某车辆的左前大灯、右前大灯等处进行打砸,导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左右前大灯及前保险杠等处损坏,蒙某被殴打致鼻部等部位受伤。
经鉴定
蒙某的车辆被毁坏损失价值5556元。经法医鉴定,蒙某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蒙某育、覃某贺、韦某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韦某考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到甘某桦、韦某孙住宅分别将甘某桦、韦某孙抓获,甘某桦、韦某孙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此外,案发后,蒙某育、甘某桦、覃某贺、韦某孙、韦某考分别赔偿蒙某经济损失5200元至3000元不等。蒙某对蒙某育、甘某桦、覃某贺、韦某孙、韦某考表示谅解。
此外,蒙某育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覃某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蒙某育、甘某桦、覃某贺、韦某孙、韦某考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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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黄万斌
终审:胡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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