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怒举杀猪刀 --一个未成年女孩的刑事判决

少女怒举杀猪刀 --一个未成年女孩的刑事判决

1999年5月18日中午,长白山区东华县福民村的主街道上,不时响起叫卖声音:“刚杀的鲜猪肉,快来买啊。”

卖猪肉的是四十几岁的刘杰香,她的丈夫身体不好,不能劳动。一年四季,她靠站街卖猪肉维持家庭生活。刘杰香为人诚实,从不短斤少两,人们都喜欢到她的摊床上买肉。时间长了,同街卖肉的周政国的妻子赵华华对刘杰香很不满意,有一天她有意寻衅将刘杰香打伤。公安局对赵华华进行了治安处罚,赵华华赔偿了刘杰香的医疗费600元钱。

今天赵华华从家里出来,看到刘杰香正在卖猪肉。她“嘿嘿”冷笑了几声,大声对行路的人们说:“这个女人卖的不是猪肉,而是人肉。她这是卖人(卖淫)哪。”

农村女人最顾忌名声,刘杰香气得过了好长时间一口气才喘上来。她指着赵华华说:“你才卖人哪!你都卖到大街上了。”

周政国对妻子寻衅原本是抱着幸灾乐祸的心情一旁观看,他知道自己的妻子身材粗壮,一旦动起手来,刘杰香就得吃亏。不过赵华华对公安机关处罚心有余悸,这一次她只骂人,却不动手。

周政国把手中的杀猪刀放在案子上,走到摊床前骂道:“X你妈刘杰香,你说谁卖人呢?谁不知道你当家的不行事,你他妈地天天找男人,连公狗你都不放过。我去年赔你600 元钱就白赔了吗,你过来,我X你一下。”

刘杰香遭到如此严重的侮辱,气得一屁股坐在地上,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刘杰香的女儿周玉敏中午来换母亲吃饭,她刚走到母亲的摊位前就听到周政国如此漫骂母亲,实在受不了。她哭着说道:“你们也太欺负人,一个大老爷们欺负女人也不怕伤天害理。”

赵华华跑到周玉敏近前,抓住她按倒在地上就打。周玉敏才16岁,身体正弱着,她哪能打过身体粗壮的赵华华呢。刘杰香急了,冲上去把周玉敏拉到身后,不让赵华华继续殴打。

周政国立刻冲上来对刘杰香母女二人拳打脚踢,赵华华的弟弟赵才福也在街上卖肉,他见姐姐和姐夫对刘杰香母女二人进行殴打,也上来参与打人,转眼间,刘杰香母女二人被打得头破血流。

周政国家养的一条恶狗见主人与刘杰香母女二人打在一处,便四爪抓地“汪汪”叫个不停,挣得铁链“哗哗”直响。

周政国解开拴狗的铁链,用手一指刘杰香母女二人,喊道:“上”。

这只大狼狗“嗷”地一声冲了过去,对着刘杰香的大腿就是一口。 刘杰香“啊”地叫了一声,鲜血从大腿上流了下来。周玉敏上前救护母亲,也被恶狗咬了一口。

两个身强力壮的男子和一个胖大女人加上一条狗,对刘杰香母女残暴殴打,街上的人们无不摇头叹息。不过,人们却没有一个敢上前拉架,周政国一家是全镇人所众知的惹不起。

周玉敏从来没有受过这种殴打,也没有受过这种侮辱,她实在受不了。突然,赵才福一脚把周玉敏踹倒在周政国卖肉的摊床前。周玉敏在倒下的一瞬间,眼角闪过一缕刀光。小女孩爬起身来,顺手抓起案子上的杀猪刀,大声喊道:“我和你们拼了!”

谁也没有想到一个小女孩能暴发出如此大的能量,她像疯了一样,连人带刀冲向了正在殴打刘杰香的赵才福。

“扑”地一声,赵才福被撞得身体歪向了一边,他觉得腰部一凉,随即冒出一股热呼呼的鲜血。

“啊!”赵才福惨叫一声,身子一软地倒在地上。

周玉敏提着滴血的刀子,眼睛都红了。周政国和赵华华吓得连连后退,刚才还疯狂咬人的恶狗也跑到了一边,一点声音也没有。

周玉敏见自己的母亲还躺在地上,她把手里的刀子扔在地上,扶起母亲就往镇医院走去。

周政国夫妻傻傻地站着,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过了一会儿,赵才福呻吟了一声“哎哟,疼死我了。”

旁边有人说:“快把赵才福送医院吧,他没死。”

赵华华扑到弟弟身前,哭喊着:“才福,才福,你挺住。你姐夫这就找车,送你去医院。”

不大一会儿,有人开过来一辆轿车,周政国和赵华华把赵才福扶进车里,急忙向县医院驰去。临上车的时候,鲜血流了一地。

这个消息立刻在镇子里传开了,人们纷纷说:“刘杰香的闺女真了不得,她竟然敢斗三人一狗,还把赵才福杀了一刀,不知死活呢。”

有人向地上吐了一口,“呸,该杀。像这样祸害,死一个少一个。”

很多乡民悄悄地去镇医院,送点水果或一些钱,对刘杰香进行慰问。周玉敏虽然也被打得头破血流,但都是皮外伤,她让医生简单处理了一下自己的伤口,便照顾着母亲住院治疗。

派出所接到报警,来到医院抓周玉敏。警察问道:“周玉敏,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来找你吗?”

“知道,我把赵才福杀了。”周玉敏冷静地答道。

警察问她:“你不知道杀人是犯罪吗?”

周玉敏说:“我不知道,他们三个人打我和我妈,还放狗咬人。我如果不拿刀子拼命,死的就是我们。我知道犯法了,你们能不能让我妈出院后再抓我。”

警察们考虑赵才福受伤情况不明,就给周玉敏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她暂时护理母亲。傍晚,派出所得到消息:“赵才福左侧肾脏无法修补,手术摘除。”三天后,经检察院批准,公安局将周玉敏逮捕关押在看守所。

又过去了一个多月,县检察院起诉周玉敏伤害他人一案由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指定东华律师事务所谌律师为周玉敏辩护。

在法庭上,长得瘦小的周玉敏无助地站在被告席上,她看着旁听席上的父母,眼睛红红地,泪水不断向下滴落。

公诉人问道:“周玉敏,你杀伤赵才福的时候是怎么想的?”

周玉敏回答:“我什么也没想。当时被打得受不了,看到刀子,就顺手抓起来和他拼命。”

公诉人又问:“你不知道用刀子伤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吗?”

周玉敏回答:“顾不了那么多了。”

赵才福在法庭上要求周玉敏赔偿损失11万元,周玉敏当即回答: “我家没钱,你受伤活该。判我多少年我都认了。”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和赵才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谌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东华县人民法院的指定,我出庭为周玉敏伤害犯罪一案进行辩护,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周玉敏伤害赵才福一案,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且赵才福及周政国、赵华华有严重的过错,本案应该根据过错相抵原则进行判决。

赵才福和赵华华和周政国殴打刘杰香,实际上是故意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赵才福、周政国、赵华华在殴打刘杰香和周玉敏的同时,还放狗咬人,致使周玉敏不得不采取自卫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和母亲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从这一点来讲:周玉敏是正当防卫。

刘杰香身体多处受伤,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对伤情不做鉴定显失公平。周玉敏在刑拘期间多次到县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的事实,证明她在实施伤害他人行为之前受到了人身侵害。这一事实,有证人证言和法医鉴定书及看守所的检查记录予以证明。本案是由赵华华、周政国、赵才福故意寻衅滋事挑起的,赵才福等三人对刘杰香和周玉敏殴打侵权并放狗咬人是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三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周玉敏不应负刑事责任。

纵观本案的大量证据,周玉敏和母亲刘杰香在与赵才福三人一狗的冲突中,赵才福将被狗咬伤的周玉敏两次打倒在地后,又继续与周政国、赵华华殴打刘杰香。周玉敏在无力制止三人一狗攻击的情况下,在母亲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出于自卫意识,用周政国的刀将赵才福捅伤。周玉敏从防卫意识的产生到防卫行为的实施发生在一瞬间,这是人的自卫本能。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要件。“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赵才福等三人一狗对刘杰香正在行凶,其结果不可预料。周玉敏以伤害赵才福的方式制止了三人一狗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进行,应该对周玉敏不予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周玉敏伤害犯罪,对赵才福先行伤害周玉敏和刘杰香的行为不谈,单方面地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是不妥的。辩护人认为:此案不能回避正当防卫的情节。

另外,本案隐有周政国、赵华华和赵才福报复刘杰香并故意寻衅滋事的刑事犯罪,请法庭予以考虑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案重新侦察。

本案在发生前,周政国在光天化日之辱骂刘杰香:“我去年赔你600 元钱就白赔了吗,你过来,我X你一下。”

围观的群众讲:“周政国骂刘杰香的话,正常人都说不出口,太缺德了。”周政国骂人时有明显的报复意识,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不满而挟嫌报复。我要指出的是:去年周政国夫妻因为不正当竞争对刘杰香进行殴打,致使刘杰香住院治疗而被公安机关处罚。今年5月18 日发生的冲突,实际上是周政国一家欺行霸市行为的表现,也是对公安机关去年依法处理治安案件的不满。赵才福是周政国夫妇不法侵害行为的帮凶,周玉敏对其正当防卫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也是罪有应得。

周玉敏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按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应该予以考虑。周玉敏尚未成年,对自己的行为缺少控制能力。赵才福曾经受过法律制裁,他不思悔改,殴打他人助纣为虐,实际是寻衅犯罪。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周政国竟然放狗咬人,终于导致了血案的发生。

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被捕入狱,精神上和身体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正值壮年的赵才福留下了终身残疾。尽管周政国通过暴力垄断了小镇的猪肉市场,但失去了公德。出于非正常原因,法律没有追究周政国夫妻的刑事责任,不等于法律可以放纵其违法行为的发展。我相信,最终法律会还给世人公道的。

希望法庭能够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周玉敏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后,因周玉敏拒绝赔偿赵才福的损失,法院判处周玉敏有期徒刑四年。周玉敏及父母均表示不上诉,谌律师只能接受这个结果。周玉敏服刑两年后被提前释放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周玉敏用刀将赵才福造成重伤,形式上属于故意犯罪。但本案有特殊性,周玉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周玉敏持刀伤害赵才福时,主观上是要制止赵才福继续打人的目的,周玉敏虽然故意伤人,但其目的是制止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玉敏犯罪时不满18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法院没有按照正当防卫判决此案,是令人遗憾的。

注:这是多年前一个真实的案例创编的故事,该案发生于《刑法》修订之前,引用的法条如与修订后《刑法》不一致系正常。故事中的人物均非原案中的人物,不涉嫌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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