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故意不出庭应诉,能直接索赔差旅费和请求判他们败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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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在明律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对于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行政诉讼而言,这样的“民告官”官司往往困难重重,当然也讲究专业知识和技巧。调查取证、确立适格被告、立案等等都将耗费大量的精力,但是等到真正开庭的那一天,被拆迁人和律师早早地来到法院,法官也按时落座,而被告席上却有可能空无一人。这将是一件很恼火的事情,不少被拆迁人心里就开始犯嘀咕:被告不来怎么开庭?他要一直不来,就这么一直拖下去了吗?

这时候,该怎么办呢?不要担心,今天在明律师将通过两个案例告诉你让你宽心的理由。

行政机关故意不出庭应诉,能直接索赔差旅费和请求判他们败诉吗

不出庭要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早前,在四川法院公布“民告官”10大案例中,曾有这样一则正好涉及征地拆迁的诉讼案例,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当事人状告政府要求赔偿损失。

当时,被拆迁人徐某认为成都市成华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当天,徐某的代理律师专程从北京飞往成都,徐某也向单位请假参加庭审,为此共计花费3400余元。

然而,在庭审当日,成华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并未出庭,也没有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因出庭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不得不停止当日的庭审活动。不过,徐某认为,成华区政府的上述行为,致使自己受到经济损失,因此将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成华区政府行政负责人不出庭且不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行为违法,并支付徐某的应诉费用3400余元。

然而,成都中院认为徐某的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为裁定不予立案。徐某不服,向四川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其中在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行为,是诉讼行为而不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因此,徐某起诉成华区政府不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他提出的赔偿请求,也不应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给予救济。

事件告一段落,表面上看是徐某败诉了,事实上法院也并没有说他的请求是不能实现的,相反是给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正如后来法院对这个个案的典型意义作出评价时所说,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定出庭应诉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当对方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出庭应诉义务而产生了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时,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承担。

行政机关故意不出庭应诉,能直接索赔差旅费和请求判他们败诉吗

缺席照样可以做出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提出,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诉讼权利,更是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法定诉讼义务。

这并不是空穴来风。在浙江省台州临海市的卢某某等三人起诉浙江省政府一案中,就因为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法院就依法作出了缺席审判。

2015年10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本案,当地一百多名群众到法院旁听。原本开庭时间定为上午9点,法官与原告均已到庭,但被告迟迟没有到来,原告与法官都很着急。经台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再次致电催促,省政府告知因堵车在路上无法按时出庭,具体何时能到不好确定。

台州市中经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随后法院作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败诉的判决。

民告官而不见官现象饱受诟病。相关法律载明,只要是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应当,是必须,不能出庭的当然要有个交待,承担不利后果。在明律师提示,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保驾护航下,在最大限度内让行政机关承担诉讼费和败诉的结果,同时,这也意味着你的胜诉率将大大提高,维权利益获得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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