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案訊】變相傳銷法不容 非法斂財終獲刑

案訊播報

變相傳銷法不容 非法斂財終獲刑

被告人沈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於2018年11月27日向金寨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查明:1、2016年5月,張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幌子,依託“善心匯”網站,通過網絡平臺發展會員、吸收資金,開展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繳納300元購買一個善種子獲得會員資格,通過“贈與和受助”、上線會員從發展下線會員“贈與”資金中獲取2%至6%獎勵收益等方式,引誘會員發展下線。2、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沈某通過他人推薦註冊為“善心匯”普通會員,為謀取非法利益,其通過面談、微信朋友圈轉發鏈接等方式宣傳“善心匯”,積極發展下線會員,直接或間接發展了沈某某、宋某某等多名下線會員。經鑑定,“善心匯”網絡組織共75層,被告人沈某賬戶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於第14層,其下級網絡有7層,162個會員賬號,其本人賬戶完成13次贈與,累計39000元,12次受助,累計52000元,獲利84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管理錢包已支出6700元,剩餘340元,獲利6360元。被告人沈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已做出生效判決:1、被告人沈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該款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交清);2、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4760元(該款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交清)。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基层案讯】变相传销法不容 非法敛财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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