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未申领临时标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将被处罚1000元

根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截止2019年4月30日24时,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业务。5月1日后,凡是未悬挂临时标识或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交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北京交管部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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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办理期限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24时,未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均可按照相关流程到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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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已通过“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注册申领临时标识并生成预约二维码,但未实际领取到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可暂不处罚,相关车主应尽快到交管部门领取临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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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外埠电动自行车号牌、标识不能在本市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按本市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此外,对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且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因时间久远购车凭证或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丢失的,车主可持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后,到本市任一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业务;对于201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在《产品目录》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需在购车后15日内持相关手续去交管部门的非机动车登记站申领正式号牌。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如果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述条例规定,将受到如下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

(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但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流程解读 | 临时标识“线上申请,线下领取”操作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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