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苏大强”火了!著作权的这些事你要知道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周文君 综合整理

最近,电视剧《都挺好》苏大强表情包被“玩坏”。同时,“苏大强表情包作者不心疼版权”登上热搜,引起一波表情包著作权讨论。

另一边,“视觉中国”也点燃了人们对著作权这一话题的热情。

那么,什么是著作权?哪些情形使用著作权才不会侵权?联系不到著作权人又该怎么办呢?

01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

02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12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比如,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

案例分析:

视觉中国引发众怒的原因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保护之名实施著作权侵权,视觉中国存在将一部分开放版权的照片“占为己有”之嫌;视觉中国搞碰瓷式的暴力维权,动辄进行高价索赔。

视觉中国事件让人们理性审视知识产权问题。知产案件案件数量有上升趋势,尤其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一些微信公号文章很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权。

在一些情况下,有些产品或内容虽然有著作权,但他人可以免费使用。比如,“黑洞”照片就是如此。

“视觉中国”“苏大强”火了!著作权的这些事你要知道

专家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有很多法定限制要求,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是其中最重要的限制要求之一。因此,不具有独创性的含有国旗、国徽或其图案的图片,不满足作品的要求,不受著作权保护,也就不得据此收取费用。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嵘林:“黑洞”照片来源来自国外,我国官方媒体进行了报道,当其他媒体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不构成侵权,另外如果是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也不能认为是侵权,只要著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即可。

03

联系不到著作权人怎么破?

一部分使用者从网上直接下载了图片,确实会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又联系不上著作权人。

倘若能建立警示制度,著作权人在发布作品时就明确告知联系方式,或者在发现有人侵权后先警示,如果对方拒不整改再起诉,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问题解决。

“视觉中国”“苏大强”火了!著作权的这些事你要知道

案例分析

苏大强的漫画表情包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也体现了作者在构思设计、取舍与组合的独具匠心,因此,该漫画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制作苏大强的表情包时,作者使用了影视剧的元素以及倪大红的肖像。所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苏大强表情包背后至少还涉及到另外两方的权益:演员倪大红的肖像权,以及电视剧《都挺好》制片方的知识产权。

因此,如果表情包商业化使用,还需经得原著作权人(《都挺好》制片方)以及倪大红本人的授权同意才可以在广告文案或衍生品中使用。而在表情包作者自己对版权不介意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以商业为目的使用行为,将可能被视为侵犯倪大红本人的肖像权与《都挺好》制片方的合法权益。

专家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娱乐法行业资深律师陈曦:如果作者本人并没有获得表情包付费收入,仅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

所以一般认为,表情包作者仅为爱好,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真的要追求法律责任的话,相关权利方应当对商业使用的商家们提起诉讼。

资料/图片来源 | 中国新闻网、齐鲁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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