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離禁止車位“只售不租”有多遠?

太原市離禁止車位“只售不租”有多遠?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車位問題,再成焦點

太原市無論新舊小區,由於車位“只售不租”帶來的各種矛盾目前尚無明確條例或者法規可以應對,矛盾激化之後只能通過各方協調解決。

如果業主因為自身經濟能力、車位售價等原因無法購買產權車位,而小區車位又遵循“只售不租”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再加上公共停車位稀缺這些原因,勢必會在業主與開發商、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造成新的矛盾。因此,通過出臺相應法規,明確禁止車位“只售不租”具有迫切的現實必要性。

關於小區地下停車位使用和管理的問題,國內一些省份已經通過修訂或補充《物業管理條例》的方式,做出了明確規範:禁止地下車位“只售不租”

多地明確禁止車位“只售不租”

★山東:2009年5月,山東省新修訂相關條例。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現只售不租的情況,業主可向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江蘇:從2013年5月1日開始,新版《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停車位只售不租被叫停。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違者最高可處以20萬元的罰款。

★湖北:2015年3月,湖北省政府法制辦公佈的《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詳細規定如果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應該出租,不得只售不租。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以銷售、附贈、出租等方式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但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應該出租,不得只售不租。如果只售不租,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將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如果逾期不改正,可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上海:2017年7月,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和上海市物價局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規定,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應當提供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有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合肥:2018年3月1日起,關於進一步規範房產開發項目車位(庫)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人防車位和機械式車位不得銷售、附贈。開發企業不得“只售不租”。 開發企業應當充分發揮停車位(庫)的使用功能,對尚未銷售或附贈的車位(庫),業主要求承租的,開發企業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珠海:2019年3月15日,珠海市政府正式印發的《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提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未交費業主的房號及欠費金額的方式進行催繳。此外,在“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章節中規定,建設單位未出售的車位、車庫,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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