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海东这个"包工头"恶意欠薪达111万...

近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被告人敬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敬某某在宣判后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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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汉中金木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了海东市第一中学2号教学实验楼项目工程。被告人敬某某作为该项目工程的总负责人,先后聘请了欧某某、刘某某等多名农民工到场地施工。施工期间,敬某某拖欠欧某某、刘某某等12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11.6万元。被拖欠农民工多次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讨要工资,2018年1月22日,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敬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敬某某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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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敬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后,敬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敬某某支付了所拖欠的125名农民工的工资111.6万元。2018年10月12日,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敬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乐都法院提起公诉。

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敬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及时给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对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海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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