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從事“主神教”邪教活動在廣西河池市獲刑

2018年12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莫玉蓮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涉案的邪教物品等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一女子從事“主神教”邪教活動在廣西河池市獲刑


庭審現場

被告人莫玉蓮,女,1963年10月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荔浦市雙江鎮官相村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莫玉蓮自2006年開始外出傳播“主神教”,先後到廣西河池市鳳山縣、天峨縣、南丹縣、大化瑤族自治縣等地散佈“主神教”邪教思想。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莫玉蓮因在鳳山縣中亭鄉先鋒村麼號屯從事邪教活動被鳳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7年,被告人莫玉蓮在大化縣發展信徒言某福(另案處理),後帶著言某福一起傳播“主神教”。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莫玉蓮夥同言某福從大化縣到天峨縣八臘瑤族鄉納礙村上豐六屯向楊某秀傳播“主神教”,3月24日又到該縣更新鄉上景村輝扛屯向韋某榜傳播“主神教”。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莫玉蓮和言某福在楊某秀家二樓房間抄寫“經書”時被天峨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公安民警依法收繳被告人莫玉蓮和言某福持有的記載心得體會、思想筆錄、人數彙報表、禱告詞等各類文字內容單頁A4紙47張、自制手抄本19本、聖經2本、筆記本6本。

法院認為,被告人莫玉蓮從事邪教活動於2016年12月被鳳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處罰,兩年內再從事邪教活動,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莫玉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女子從事“主神教”邪教活動在廣西河池市獲刑


庭審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對於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Tips:

從事邪教活動,不僅觸犯法律,同時也對家人和朋友造成傷害,邪教不會為你帶來幸福,卻會拖你掉進深淵,認清邪教本質,珍愛生命,遠離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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