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县一村支书侵吞公款一审被判10年半

千龙网北京3月4日讯(记者 苏嵽 通讯员 曹西鹏)4日,千龙网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赵立明一审因利用职务之便,将安全饮水工程补助款27万元侵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后赵立明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对赵立明犯贪污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赵立明原系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于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任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6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西恒河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密云县水务局经批准组织实施密云县西田各庄镇等14个乡镇“2009年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一户一表及管网改造工程”,解决农村居民安全饮水问题。因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已在2009年前完成该村安全饮水改造工程,密云县水务局西田各庄水务站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拨付西恒河村补助资金人民币27万元,用于该村村民安全饮水管网维护和改造。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立明于2010年9月25日,以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农民用水合作社名义与密云县水务局西田各庄水务站签订《2009年安全饮水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合同》,并经手领取了西田各庄水务站拨付的补助资金人民币27万元,赵立明将该笔资金支票存到西恒河村农民用水合作社账户。被告人赵立明未向村集体组织汇报其领取此项资金和资金用途等情况,也未向村集体组织交付此笔资金,并于2010年9月25日至10月14日间将27万元资金取出私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立明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对2009年农村安全饮水改水工程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占有27万元政府拨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赵立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赵立明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发还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村民委员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立明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做出维持原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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