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逗你樂
從法律角度上講,物業是給業主服務的,但是現實社會中,業主和物業已經是水火不容的局面,追根揭底還是利益驅使造成的,現在好多小區的物業費過高,物業掌管著水電,垃圾清運,裝修還得給保證金,甚至有些物業要強制購買他們提供的裝修材料,這已經嚴重侵犯了業主的權利,作為業主有權利選擇什麼時候收房,什麼時候裝修,選擇什麼材料以及找什麼人來裝修,但是生活中很少甚至根本辦不到,因為物業現在行使的權利已經超過法律的定義,當然有些小區業主也試圖反抗或者想相關部門反應過,但是成功更換物業的又有幾小區去做到過,國家不重拳治理物業公司,僅憑現有的法律和相關部門來改善物業是絕對辦不到的,這就造成了現在物業反而成了業主的主人,他們的規章制度業主就得遵守,而業主的要求他們可以視若不見,當物業從業主身上賺取的利益鏈被切斷時,看有沒有還轉,一句話還是利益驅使的。
裝修工人小鄒
物業唄,我們物業,房屋維修基金都花沒了,最起碼的,房頂漏水了,找兩年了,楞是沒過來一個人,準備過一陣自己修了,暖氣吧,屋裡朝陽的屋子,19度,北屋15-16度,打電話,人家說,18度就達標了,我說你過來吧,北屋15-16度,人家說了,北屋不是測量範圍,樓宇門壞了幾年了,沒給修過,物業費呢,跟水綁定,不給物業費,就沒有水,告狀的一茬一茬的人,都以失敗告終,今年冬天開始冷的時候,上百人去告暖氣的問題,縣裡人說的好好的,結果呢還是一樣,幾年冬天,東北的天,壓根就沒冷多長時間,也是近年最暖的一個冬天,暖氣都沒達標,萬一明年冷的話,肯定住人就費勁了,很多人想取消我們這的物業,沒成功啊,我們這物業範圍特別大,分成1期.2期.3期.3期半,4期和5期,上百棟樓,每年的物業費和取暖費是一筆非常可觀的數字,一共可能要收幾百甚至上千萬的費用,就是沒辦正事,小區敞門隨便進,不管是車還是人,樓宇門全小區,沒有好使的了,一個也沒有,非常不安全,只收錢,不辦事,所以人家才是主人
淡定010101101010
一個是老舊樓梯房,物業費1元/平米,開放式管理,物業主要工作清理垃圾、打掃樓道、保安負責車輛停放,業主們沒有主人意識,任由物業自行管理。小區舊也就認了,但是老鼠🐭、蟑螂橫行,業主苦不堪言,物業動不動就動用業主維修基金,也沒有業委會監督、審核。小區底商全部出租給開店的,有一段時間麻將風盛行,凌晨都還吵鬧不堪,吵鬧也就算了,賭客們還經常因為賭資問題,發生糾紛,打架鬧事,後來給派出所全部查封了,自此消停下來。這樣的小區我覺得就屬於物業當主人了,業主沒有充分使用及維護自己當主人的權益。
第二個小區是個電梯房,小區物管是開發商留下來的,日常維護和清潔工作馬馬虎虎還過得去。但是管理不規範,沒有管理服務意識。前幾個月建了業主群,每天都是業主在群內提醒物業,這裡那裡壞了需要修,整天被動式服務。而且據說物業十年沒有公開賬目,天天喊虧本,但是又不肯走。很多業主提出要更換物業公司,但是業委會至今未成立,就這樣耗著。
所以買房子物業非常重要,好的品牌物業,服務意識更好,業主住著安心,也能放心當主人,物業和業主攜手一起共建美好家園。
勇敢的心闖世界
在理論上,當然業主才是物業的主人。但在現實生活中,物業卻常常反客為主,甚至侵吞屬於業主的合法權益。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物業是業主聘請來為業主服務的。一般來說,業主和物業之間簽訂有《物業服務合同》,根據該合同約定,物業應當為業主的切身利益進行服務,為業主提供優質的公共管理服務,而業主則應當向物業支付相應的物業費用。所以,業主與物業之間的關係,在本質上是僱主與僱員的關係,業主當然是物業的主人。
另外,如果業主對物業的服務質量感到不滿,那麼可以與物業解聘,重新聘請其他物業。當然,如果業主對物業的服務質量感到滿意,當然可以繼續聘用物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物業顯然忘記了業主才是上帝的客觀事實,而是反客為主地“自立為王”。在平時的物業工作中,不光頤指氣使地管理業主,還理直氣壯地伸手收費。更為甚者,某些屬於業主所有的經濟利益,他們竟然堂而皇之地予以侵吞。比如,利用空閒地段規劃出的停車位、電梯內的廣告收益、公共區域的廣告投放等,這些利益都是屬於業主所有的,但是物業卻堂而皇之地收進自己的腰包。
所以,現實生活中物業大有反噬業主之勢,業主真的應當依法維權了。
冰焰
現在的大部分小區,當然物業才是主人了。業主確實被管的死死的,除了交錢之外,還要老老實實被管著,要不動不動就被物業威脅要斷電,誰見過這樣的主人。
現實的現狀就是這樣的,各地的物業公司其實不應該叫物業服務公司,而應該叫物業管理公司,事實上物業公司也自己把自己叫做物業管理公司。雖說物業做了些維護小區環境的工作,但大部分地方的物業公司恐怕只想著收錢,而不想著服務吧。
物業公司和業主的矛盾在各個地方都有,業主裝修要交裝修押金,有的地方強制收取垃圾清運費。小區裡地下車庫到底歸誰所有也扯不清楚。小區電梯裡的廣告收益,物業也都直接收去囊中。以我們小區為例,小區的游泳池物業公司每年直接幾十萬承包給別人,業主出了游泳池的公攤面積,游泳還要收費,物業當個甩手掌櫃,白白賺個幾十萬。所以很多地方,物業公司極力阻止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就怕業主團結起來有了更大的話語權。
說到底,還是我們國家的各項規定不夠完善。掰扯到如今,連地下車庫的所有權到底歸業主還是歸開發商都沒個明確說法。物業公司的各種行為也缺乏相應地約束。也怪不得時不時有應不應該取消物業的問題出現了。
律師獨角獸
業主和物業,誰才是真正的主人。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上來說,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然而,現實中的物業公司卻是真正的主人。業主在小區和物業公司的角色成了業主上貢給物業公司,不得不貢,否則,戴墨鏡金項鍊的光頭男會深夜問候你家門。
說實話,業主不能成為主人的真正原因還是在於自己,我們來看看原因:
1.業主一盤散沙自私自利,永遠擰不成一股繩。唯有自家房屋漏水啊,樓上深夜騷擾睡不著啊,或者是其他個人利益被侵犯的時候,才會出來發發牢騷。然而,在這家發牢騷的時候,大家都是當看戲一樣的心態。缺少同理心和凝聚力。
2.當有人想要領導大家維權的時候,出現最多的聲音就是“無利不起早”“這個人肯定家裡有什麼人是做物業的,不然他鬧了幹嘛?”,各種的冷嘲熱諷,各種的無視和看熱鬧,根本沒有人或者沒幾個人會真正的跟著去維權。
3.有些貪圖小利的業主,因為物業許諾的不交物業費,或者是拎點東西去他家,立馬調轉槍頭成為物業散佈謠言的幫兇。利用業主的身份誣陷領頭人,讓維權者限於業主的猜忌中。
4.《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規定》等都已經賦予了業主可以成為小區的主人,擁有小區的決定權。可是,一個小區連業委會都無法成立,業主放棄手中選票的權力,任由物業橫行霸道。這就是業主自己的責任!
說說為什麼物業反而成了主人:
1.物業從進入小區以後,已經把小區的一起公共面積公共設施都當成了自己的財產。甚至有物業公司這樣對業主吼道:“小區是你的還是我的?這個小區是我的!知道啊?”。很明顯的,物業已經把自己當成了主人。
2.物業公司進入小區後,成了養老院,只等著收錢,不談服務質量。我們可以看到,絕大部分小區都是一些老年人在做保安,而這些保安除了能證明裡面有人,根本不起任何的安全維護作用。
3.物業公司在碰到業主的財物被損壞的時候,推脫了一切責任。但是,只有一條不推脫,那就是收費,而且物業費越收越高,且不需要經過業主同意。儼然把小區當成了物業的銀行和聚寶盆。
4.物業可以擅自開發公共面積進行出租,公共設施也用來出租,完全不需要經過業主同意。在物業眼裡,這些都是物業公司的私產,想怎麼弄就怎麼弄。
5.維修基金盜用。相當多的地方,由於物業勾結社區街道阻撓業委會成立,維修基金成了物業和相關單位的囊中物。僅僅通過不同的樓號找5個人簽名就能偷偷的把維修基金盜用。有人投訴的話,會以運用制度錯誤,使用了舊規則來進行推脫。而業主也很少關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其實,說到底,業主漠視自己的權益,讓物業公司胡作非為,這才導致了物業公司把自己當成小區主人的錯覺。如果所有的業主都行動起來,行使自己的表決權選舉權。有一半以上業主表決物業離開,物業還敢以主人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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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誰是主人?誰是僕人?有兩個問題必須要搞清楚,否則,業主只能是“泥土”,泥土當然就是腳下踩。
第一個問題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即使讓你有了一個“主人”的頭銜,也是不可能當得了主人的。比如,一個如殭屍一樣的人,或者是一個四肢殘疾的人,家中請了一個保姆,保姆手腳麻利。在這樣的情況下,家個家裡,誰是主人呢?誰能掌管家裡的一切呢?肯定只能是保姆啦。
同樣的,在一個小區裡也是一樣的道理。
雖然業主揹著一個“主”的名頭,但是,其實很多小區裡的這個“主”其實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有多少人知道小區的各個公共電錶在哪裡?每個月大概需要多少度電?小區的設施設備配置在哪裡?它的狀況如何?該不該保養維修了?如果維修大概需要多少錢?甚至再舉一些簡單的例子,小區總共多少平方米,有多少戶,有多少已入住,多少出租的,多少未裝修的,等等。如果連這些最最簡單的都不知道不知曉,那麼這是一個合格的主人嗎?
很多人可能會說,這個是物業公司的事,我要知道了幹什麼?我知道了又有什麼用?本人認為,提這個問題的人,就根本沒有當“主人”的資格?如果你家裡請了一個保姆,你連電錶水錶在哪裡都不知道,一個月大概用多少電多少方水都知道,家庭成員有幾人都不知道,家裡有些什麼家電,老了還是壞了都不知道,還好意思說自己是這個家的主人嗎?不怕人家笑掉大牙啊!
同樣的,小區裡也是一樣的道理。在前些天的問答中,本人就說過,物業公司的本質就是“小區”保姆,但是,當小區業主連上述這些最基本最簡單的東西都不知道的時候,保姆做點手腳啦,做點假賬啦,少幹多報啦等等這些,有什麼奇怪嗎?
另外一個就是,當你是一個“主人”的時候,連給保姆制定規矩制度的能力都沒有,白紙黑字都不會寫下來,也沒有能力檢查督促保姆是否工作到位,這種情況的人還配做一個主人嗎?
因此本人一直是這樣認為的:如今居民小區裡的很多所謂的“業主”,其實是處於城市化發展進程中的低級階段的,而物業公司,或者說是“小區保姆”,已經發展到了一個相對的初級階段。當然後面就是中級階段和高級階段的。
第二個問題就是,如無頭蒼蠅一般的業主,只會嗡嗡叫遇事都躲得無影無蹤的業主,也是不可能當得了“主人”的,但是,如果小區裡的業主是蜜蜂,甚至是螞蟻,也是有能力當主人的。有哪種動物或者有多少人,敢去惹蜜蜂嗎?就是一隻螞蟻,因為是有組織的,有蟻王蟻后帶領,雖然平時不起眼,但是當螞蟻有組織行動的時候,連大象都可以讓它害怕呢。因此,本人前幾天在“銳眼說小區”裡發了一篇文章,《小區業主的四種“昆蟲屬性”,看看自己屬於哪種?》,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後進去看看,相信會有所啟發的。
這裡說的意思就是,物業公司相對於小區裡的業主來說,是有自己的組織的,就是企業,企業是有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的。但是業主雖然眾多,如果小區裡沒有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那眾多的業主其實就像蒼蠅一樣,是沒有組織的。大家可以想想,蒼蠅有蠅王嗎?沒有!蒼蠅會按照號令往一個方向飛嗎?不會!蒼蠅有膽子嗎?有個鬼,一揮揮蒼蠅拍就跑得無影無蹤了。反正詳細的情況在“銳眼說小區”的文章列表裡,這裡就不說了。
因此,本人認為,要想“業主”變成主人,那麼一要自己生活能自理,不要當殭屍,不要冷漠;二要有小區的組織——業主委員會。特別是當有了業主委員會的時候,沒有能力的時候,寧願當一隻螞蟻也是好的,接到指令後大家默默的跟著往一個方向前進,就面就是頭大象都可以把它啃食光。但切忌不要當蒼蠅,只會在內部嗡嗡的叫,還到處傳播疾病,把一個小區攪得亂七八糟的。這樣的環境,其實連蒼蠅自己都不喜歡的,何況是其它。
這是本人的觀點,可以爭論辯論,不可瞎噴。噴了其實就是蒼蠅啦!
銳眼說小區
其實兩者是合同關係,也可以是說相互制約的關係,從本質上講兩者都不是主人,兩者又都是主人,沒必要分出孰真孰假,但很多人都喜歡為其冠上“主人”的標籤。
認為業主是主人的原因:
業主認為物業是靠我們繳納的物業費生存,物業費包含了管理費、衛生費、公用面積的用電等等一切費用。說的不好聽點,物業就是業主僱傭過來的打掃庭院的僕人,又有什麼資格對我們業主指手畫腳。
認為物業是主人原因:
物業收取物業費的手段極其強硬,領取鑰匙、打掃衛生、管控小區住戶行為等使用的手段有些過激,裝修限制、進出車輛限制、養狗限制、佔用共用面積限制。甚至有些業主認為物業就不該存在,這也物業就是強盜。
不管誰是“主人”,其中涉及的問題只有一個,那就是利益
物業也好、業主也罷,業主喜歡一個自由,物業講究一個營收,當業主的自由遭受限制時,當物業的利益蒙受損失時,矛盾自然而然就產生了。
雖然有違規操作的物業,但同樣也有特別過分的業主,俗話說得好“一個巴掌拍不響”,物業存在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因為國家政策,另外一部分原因是需要保證小區業主的生活環境、安全,使小區的各方面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
而有些業主,完全就是無理取鬧,違規裝修、私自侵佔公用面積等,這不都是小區業主幹的事麼?而物業存在的另一個原因就是監管、管控這些類似事件的發生。
在我看來,物業也好、業主也罷,要學動知法懂法,有理走遍天下
物業怎麼的,物業不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事難道就不能告他?業主怎麼的?業主侵害了物業利益、侵佔了公共利益,難道就不能管制?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物業不合理的地方必須改正,業主有過分的地方也同樣要嚴懲不貸。
當一個新的舉措拿到小區去執行時,那就徵求大家的意見,如果業主或物業不同意,那就說出個一二三四,你說你不允許不好使,你必須說出規定上的理由。
目前,很多小區都開始有了業主自制委員會,就是專門做這個的。不過在我看來,物業與業主的矛盾不是一天兩天了,如果認為物業不合格,那就集體攆走物業,如果業主違規嚴重,那完全可以報警處理。
孰是孰非,誰是主人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住的舒服、住的安全、住得放心。
實體店老王
主人當然是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所以對於整個小區來說,業主除了自己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其他共有部分,所有的業主則共同共有。從物權來看,物業公司並不享有相應的財產權,自然談不上主人。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委託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但是,現在出現一個比較尷尬的結果,就是業主想更換物業公司沒那麼容易!
法律規定,業主更換物業公司要由業主大會決議,並且表決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這樣一來,更換物業公司則難之又難。你請了個保姆,對保姆不滿意,還換不掉保姆;你不付費,保姆還告你,一告一個準。
那你說,能怎麼辦?這樣的主人自然就憋屈,難受!
葉律師
物業公司永遠成不了小區的主人,過去不是,將來也不會是!但業主把自己當主人,也沒有正確定位自己在小區中的角色。
雙方的關係中,既然是主人,就會有絕對的話語權。你要解聘保姆,一句話的事兒,這才是主人。
所有的法規都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所以,業主大會才是小區的主人,個體業主只是主人之一,是小主人。定位不準確,容易讓自己心態失衡。
業主大會做出的決議,對物業公司和個體業主,均有約束力。
物業服務的矛盾衝突,主要源於小區的業主大會找不著,做不了決策。當然,個別業主把自己當成了業主大會的心態,也造成了自己與物業公司的衝突。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把業主大會的地位,規定成了自願申請而不是必須的客觀存在,《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把業主大會的成立,設定成了由5%業主發起,同時選舉業委會。
所以,如果沒有申請成立業委會,小區就找不到業主大會,更談不上解聘物業公司、決定小區的管理規約了。
有些業主把自己當成了業主大會,當成了小區的主人,把公共區域當成了自己的自留地。物業公司敢指責主人的胡作非為,簡直是大逆不道。最可氣的是,這主人,還解聘不了“保姆”!!
所以,國家應該明確業主大會的主體地位,把主人抬出來給小主人撐腰,提供業主共同決定的便捷的平臺,讓定期業主大會、臨時業主大會發揮作用,讓主人決定的解聘、選聘物業公司、小區的管理規約變得簡單,減少小主人對“保姆”的無奈吧!
各位小主,也別把自己太當回事兒,小區不是你想幹嘛就幹嘛。不過既然是小主人,就應該為小區做點貢獻,比如提意見建議,遵守小區規則,尤其是積極參與小區表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也會讓你成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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