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再次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同事关系,后认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原告曾以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矛盾不断为由,于2015年6月到法院起诉离婚,经审查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在驳回后的半年间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故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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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但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没能及时沟通化解,导致双方感情逐渐淡漠。

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关于抚养权问题,被告同意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原告也愿意抚养,并表示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判决:(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李某乙随原告杨某共同生活,原告杨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李某甲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杨某需保障被告李某甲探视李某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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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欢而散

三、律师观点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南京鼎力邦律师团队张成亮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原告曾以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6月向法院提出过离婚,在法院驳回后的半年间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对抚养费亦达成了一致,不违法法律规定,法院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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