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牽繩,違法還受罰!聚焦《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聚焦《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遛狗不牽繩,違法還受罰!

本報記者 徐麗

如今,城市裡養狗遛狗的人逐漸增多,但不少人抱著“我家狗很聽話不咬人”“狗好不容易出來,需要自由活動”的想法,選擇遛狗不牽繩。而不牽繩的行為也帶來了一系列麻煩,路人被寵物犬驚嚇、咬傷,寵物犬亂跑引發交通事故等現象頻繁發生。

“攜犬出戶使用束犬鏈”“及時清理犬隻排洩的糞便”等內容,在《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制定過程中,得到市民的廣泛贊同:“遛狗不牽繩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在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並處五千元罰款。在非建成區禁止飼養烈性犬的,由區人民政府規定。

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隻。未及時清理犬隻在公共區域排洩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違反規定在建成區的居民區內飼養家禽、家畜、鴿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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