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樓上扔蘋果砸傷樓下嬰兒,開發商需要賠償嗎?

​ 人人都喜歡天上掉餡餅,被“好事”砸到。老天偏偏不掉餡餅,掉“花盆”。被來自“天上”的“花盆”砸到,輕則頭破血流,重則喪命。如果被砸到的是三個月大嬰兒,會怎樣呢?

餘某抱著三個月大的女嬰在樓下散步。回家路上,懷中女嬰被高空突然墜落的一個蘋果砸中,女嬰頭部受到重傷,臉色發白,不久便陷入昏迷。餘某趕緊抱著女嬰到醫院搶救。 經法醫鑑定,女嬰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終身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女嬰父親表示,女兒每天要花一千多元治療費用,雖然在做治療,但一直沒有見效。女兒才三個月大,恐怕這一輩子就完了。

經公安機關調查,確定扔蘋果的人是該棟24層住戶的一名11歲女童陳某。餘某認為,高空扔蘋果的女童家屬應對女兒傷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於是,他將扔蘋果的陳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賠544萬餘元。

熊孩子樓上扔蘋果砸傷樓下嬰兒,開發商需要賠償嗎?

陳某父母認為,該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商,沒有做好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安全防護,違反《住宅設計規範》相關規定,應追加事發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共同被告。

那麼,對於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呢?

本案陳某扔蘋果是事實,但其主觀不具備故意傷害的動機,因此不構成刑事犯罪。陳某扔蘋果的行為與女嬰傷殘具有因果關係,陳某11歲,已經具備基本的判斷能力,其應該知道不能從24層往下扔東西,但其仍為之,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侵權。

熊孩子樓上扔蘋果砸傷樓下嬰兒,開發商需要賠償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陳某父母作為陳某的監護人,應對陳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是通過公安機關的偵查,確定了高空扔蘋果的主體。但如果無法確認高空拋物人,如何承擔侵權責任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無法確定具體高空拋物人的,將由物品墜落區域的所有住戶對受害者進行補償,除非住戶能夠證明物品不是自己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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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陳某父母主張開發商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本案陳某父母承擔責任依據的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陳某向樓下扔蘋果的行為,存在過錯。而對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如上述無法確定高空拋物責任人情況下的賠償。本案對於開發商責任的認定,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顯然,也不適用於本案開發商的情況。綜上分析,只能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判斷開發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了。

那麼,在本案中,開發商有過錯嗎?

陳某提出,開發商對住宅的設計違反了《住宅設計規範》相關規定,沒有做好安全防護。 《住宅設計規範》規定了一些設置防護措施的要求,如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應設門廳等,這些措施的目的是防止高空墜落物體傷害他人。

本案目前還在審理過程中,如經審理查明,女嬰被砸的位置處於開發商應設置防護措施而其未設置防護的區域,則開發商對本案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本案,因追加開發商為被告,法庭擇日進行庭審。陳某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開發商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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