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涉海涉渔领域“平安守护”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县渔业联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开展渔业船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涉海涉渔领域“平安守护”
渔业行政执法情况通报(一)
截至3月30日,共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船舶、雇佣无船员证书人员上船作业、未履行监督船员作业时穿着救生衣、职务船员配备不满足最低配员标准出海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20起,其中行政罚款16起,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起,并予以相应记分。
涉事船:浙象渔30036
当事人:王根亮
因未履行监督船员在作业时穿着救生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于2019年3月11日,处罚2000元,记3分。
涉事船:浙象渔48018
当事人:王福平
因未履行监督船员在作业时穿着救生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于2019年2月26日,处罚2000元,记3分。
涉事船:浙象渔30150
当事人:谢抗定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2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10日,
处罚2000元,记1分。涉事船:浙象渔47030
当事人:陈如法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1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1日,处罚1000元,记1分。
涉事船:浙象渔92005
当事人:洪凤建
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规定,于2019年3月1日,拘留10天,记6分。
涉事船:浙象渔43045
当事人:金从友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1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11日,处罚1000元,记1分。
涉事船:浙象渔43035
当事人:纪刚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1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8日,处罚1000元,记1分。
涉事船:浙象渔25121
当事人:贾士福
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于2019年3月8日,拘留10天,记6分。
涉事船:浙三渔00012
当事人:李幼生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2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11日,处罚2000元,记1分。
涉事船:浙象渔30226
当事人:崔光平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4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12日,处罚4000元,记1分。
涉事船:浙象渔67047
当事人:朱永良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2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14日,
处罚2000元,记1分。涉事船:浙象渔30006
当事人:谢波
因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船长(1人)和持证普通船员(3人),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19年3月16日,处罚4500元,记3分。
涉事船:浙象渔30005
当事人:谢辉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3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16日,处罚3000元,记1分。
涉事船:琼昌渔10441
当事人:陈文秀
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于2019年3月14日,拘留10天,记6分。
涉事船:浙鄞渔11669
当事人:夏小道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3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17日,处罚4000元,记1分。
涉事船:浙象渔04030
当事人:郑小康
因未按规定配备三级船长(1人)和持证普通船员(1人),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19年3月20日,处罚2500元,记3分 。
涉事船:苏启渔运08092
当事人:杨性岳
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于2019年3月18日,拘留10天,记6分。
涉事船:浙岭渔21959
当事人:李达笋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9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26日,处罚9000元,记1分。
涉事船:浙象渔29502
当事人:胡方木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2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25日,
处罚2000元,记1分。涉事船:浙象渔23022
当事人:金良明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2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3月24日,处罚2000元,记1分。
涉海涉渔领域“平安守护”
渔业行政执法情况通报(二)
4月1日至4月15日,渔业联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12起渔业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参照《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象山县渔业船舶管理金融联合奖惩操作规程》等规定,对违反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惩戒和记分管理,船东船长在一年记分周期里满12分,纳入县内金融单位失信“黑名单”,阻断信贷渠道;一年记分周期里达6-11分,实行降低现有授信额度、提高新增准入门槛,金融机构给予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30%的惩戒;一年记分周期里达3-5分的,金融机构给予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20%的惩戒。同时,累计被记分超过3分的,按5000元/分扣减渔业生产性补贴。
涉事船:浙象渔13066
当事人:雍春来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3人)上船作业,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711)及《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4月2日,处罚3000元,记1分。
涉事船:闽连渔运60958
当事人:周乐
因未按规定填写海洋辅助渔船转载日志,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642)规定,于2019年4月8日,处罚4000元。
涉事船:浙象渔25121
当事人:王会夫
因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船长(1人)和持证普通船员(3人),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643)及《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19年4月8日,
处罚4500元,记3分。涉事船:浙象渔50317
当事人:黎才良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2人)上船作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711)及《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4月10日,处罚2000元,记1分。
涉事船:浙象渔04107
当事人:谢定尧
因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707)及《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于2019年4月10日,处罚2000元,记6分。
涉事船:浙象渔29716
当事人:梅建军
因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且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3人)上船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707)、(权力清单编号00711)及《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五)款、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4月10日,处罚13000元,记7分。
涉事船:浙象渔30111
当事人:郑志宗
因雇佣无普通船员证书人员(1人)上船作业,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711)及《象山县渔船船东船长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19年4月11日,处罚1000元,记1分。
涉事船:闽连渔运60718
当事人:王金通
因未按规定填写海洋辅助渔船转载日志,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642)规定,于2019年4月11日,处罚5000元。
涉事船:浙岭渔63008
当事人:林利荣
因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634)规定,于2019年4月11日,处罚25000元。
涉事船:浙岭渔69009
当事人:林荣华
因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634)规定,于2019年4月11日,处罚25000元 。
涉事船:浙象渔03081
当事人:戴忠燕
因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707)规定,于2019年4月12日,处罚2000元,记6分。
涉事船:浙象渔29502
当事人:胡方木
因港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出港报告、未编组生产,依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从严从重查处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于2019年4月12日,记4分。
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从严从重查处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公告》等条例,我县从严落实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管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有效遏制渔业船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海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设立“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定期通报涉海涉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各船东船长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渔船生产安全。
做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保障渔民出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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