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發佈學校名稱管理辦法 未經許可學校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和“市”字樣

西安市教育局發佈學校名稱管理辦法   未經許可學校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和“市”字樣

4月23日,西安市教育局發佈了《西安市學校名稱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學校名稱的組成,要求學校未經市級教育部門許可,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市”字樣。《辦法》自今年5月18日起施行。

公辦學校名稱應當由三部分組成

根據《辦法》,公辦學校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組織形式”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並應體現教育機構類別;民辦學校名稱應當由“地名+字號+組織形式”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

公辦學校名稱中“行政區劃”規則為:由市級教育部門審批的,名稱中應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xx區(縣)”;由區、縣教育部門(開發區教育部門)審批的,名稱中應冠以“xx區(縣)”或“西安xx區(縣)”字樣。

西安市教育局發佈學校名稱管理辦法   未經許可學校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和“市”字樣

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作字號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中“地名”規則為,由市級教育部門審批的,名稱中可冠以“西安”字樣;由區、縣教育部門(開發區教育部門)審批的,可冠以“xx(區、縣)”,但不得出現“市、區、縣”字樣。

在本市轄區設立的學校,屬於區縣級教育部門審批的,未經市級教育部門許可,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市”字樣;屬於市、區級教育部門審批的,未經省級教育部門許可,不得冠以“陝西”“省”字樣。

學校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學校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作字號,但是地名有特殊意義的除外。學校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作為字號,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使用冠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經市級教育部門批准。

西安市教育局發佈學校名稱管理辦法   未經許可學校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和“市”字樣

學校名稱用字應當避免民辦與公辦混淆

實施學歷教育學校的名稱“組織形式”應當根據相應辦學層次,分別稱為“學校”、“中學”、“高級中學”、“初級中學”、“ 職業中學”或 “小學”,不得使用超出許可範圍的“大學”、“學院”、“書院”、“私塾”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歧義的文字。

實施學前三年保育教育學校的組織形式應當稱為“幼兒園”。學校名稱用字應當避免導致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混淆。

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國際”“全球”“軍隊”“司法”等超過審批部門本級行政區域範圍的字樣。

學校名稱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學校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包括“分校”“總”“部”“附設”等字樣;政黨、黨政軍機關、群眾組織、社會團體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及其簡稱;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名稱及其簡稱;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繁體漢字;已被撤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其他不適當的內容和文字。

另外,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舉辦者申請設立的學校選用名稱,不得同本行政區域內已依法設立的學校重名。學校的審批機關負責學校名稱的核準,監督學校名稱的使用,保護學校的名稱權。未經核准的學校名稱,不受保護。

西安市教育局發佈學校名稱管理辦法   未經許可學校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和“市”字樣

《辦法》自2019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營利性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名稱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西安晚報記者 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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