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惠民村鎮銀行貸款“三查”違法 三名董監高被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4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巢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6號)顯示,廬江惠民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廬江惠民村鎮銀行”)存在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的違法行為,被巢湖銀保監分局罰款25萬元人民幣。此外,張揚、夏登武、曹飛、徐群亞、鍾鍵共五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經中國經濟網查證,夏登武為廬江惠民村鎮銀行監事,徐群亞、鍾鍵為廬江惠民村鎮銀行董事。

巢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廬江惠民村鎮銀行存在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的違法行為,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四十六條第五項,被巢湖銀保監分局罰款25萬元人民幣。

巢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顯示,張揚存在貸前調查、貸後管理嚴重不盡職的違法行為,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四十八條第二項,巢湖銀保監分局對其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人民幣。

巢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夏登武存在貸前調查、貸後管理嚴重不盡職的違法行為,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四十八條第二項,巢湖銀保監分局對其警告。

巢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顯示,曹飛存在貸前調查、貸後管理嚴重不盡職的違法行為,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四十八條第二項,巢湖銀保監分局對其警告。

巢銀保監罰決字〔2019〕5號顯示,徐群亞貸時審查嚴重不盡職;對廬江惠民村鎮銀行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四十八條第二項,巢湖銀保監分局對其罰款5萬元人民幣。

巢銀保監罰決字〔2019〕6號顯示,鍾鍵貸時審查嚴重不盡職;對廬江惠民村鎮銀行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四十八條第二項,巢湖銀保監分局對其罰款5萬元人民幣。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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