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炒”公司“魷魚”並索賠損失

法院:支持勞動者訴訟請求

平安南寧網江南訊(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魏素娟 通訊員 梁媛媛)4月18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經開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10起勞動爭議案件並依法當庭宣判。

2016年至2018年期間,廣西某藥業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下稱南寧分公司)因經營情況惡化,存在拖欠員工工資報酬、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行為。2018年9月,趙良(化名)等10名員工向該公司提交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公司拖欠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金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2018年11月,10名員工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確認與南寧分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且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加付賠償金、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失業金損失,並要求廣西某藥業有限公司對南寧分公司應支付的款項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南寧市仲裁委於2019年1月作出仲裁裁決,支持10名員工的仲裁請求。

廣西某藥業有限公司及南寧分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江南區法院起訴,認為10名員工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申請,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失業金損失。

受理案件後,主辦法官閱卷時發現10名員工並未聘請律師代理訴訟,且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亦不齊全。為方便當事人訴訟,節約司法資源,快速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合議庭經研究,決定採取“庭前會議+集體會審”的模式,在開庭前兩日由法官助理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確認雙方無異議的事實,歸納固定雙方爭議焦點,為正式庭審做足準備。

4月18日上午,此案開庭審理。庭審主要圍繞雙方有爭議的焦點進行調查和辯論,庭審過程簡潔、有序。經法庭調解無果後,合議庭休庭評議後認為,10名員工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金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也屬於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可獲得失業金損失的情形。隨後,合議庭當庭進行宣判,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支持上述員工在仲裁階段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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