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粗暴!原來業主「炒」物業公司「魷魚」,一步就能搞定!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

居民小區的數量逐漸提升,

但人們對環境和服務的要求卻越來越高。

這也激化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

物業公司想著如何花最少的錢,

而業主呢,則想著如何幹最多的事兒。

一言不合,雙方就鬧到法庭,

但業主有了《物權法》的掩護,

再也不是受虐包,

且看業主如何炒掉的物業公司……

事情是這樣的

某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公司以管理費繳交率低為由停止提供物業服務。業主委員會組織小區業主就是否解聘被告進行表決,得到佔小區總戶數68.5%,總建築面積83.3%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的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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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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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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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只要程序合法,

業主委員會就可以直接解除與物業服務合同,

且不需要法定的事實理由,

這可比公司老闆的權利還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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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當事人可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自通知達到對方時合同就解除了,這與受欺詐、脅迫時的撤銷權不同,後者須經法院或仲裁機構方可生效。

本案中,

業主委員會未能證明通知的時間,

故雙方的物業服務關係於被告收到法院送達的訴狀副本之日才宣告解除,

因為訴狀副本的送達具有合同解除的告知效果。

律師小貼示

作為小區業主,可按照法定程序組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從而更好地依照《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權利,發揮業主對物業公司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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