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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開車,開車別喝酒”現在已成為很多人的共識,知道喝酒開車的危險性和危害性。但在生活中,總有人把這良言禁條拋之腦後,不當回事,結果就引來了悲劇。
2019年4月2日22時許,周某(男,住盧氏縣官坡鎮)醉酒後駕駛豫兩輪摩托車由盧氏縣官坡鎮蘭東村駛往蘭草街,行至官坡鎮蘭東村蘭東橋路段(高蘭331省道565KM+100M)駛出道路墜入道路右側橋下,致其當場死亡、車輛受損之交通事故。
經鑑定,周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264.7mg/100ml,系醉酒駕駛。交警認定,周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22條第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22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第51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之規定,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來源盧氏公安局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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