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邦財稅:股權轉讓中“個人所得稅”風險防範及納稅籌劃

股權轉讓一直被很多財稅同行認為是“高大上”的問題,由於企業財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對這塊業務接觸得不多,所以對它瞭解的人就更少了,一旦碰見了就很難把握,因為在企業成長的過程中,涉及到股權收購的機會也很少,所以大家對它也不是很關注,久而久之,“股權收購”就變成了“高大上”的問題了,其實它沒有想象中的那麼複雜。

國邦財稅:股權轉讓中“個人所得稅”風險防範及納稅籌劃

一、價格明顯偏低

企業案例:

2009年10月,張達明與王超共同出資100萬元,註冊成立了北京豐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張達明佔60%的股權,王超佔40%的股權,2013年5月,張達明以50萬元的價格將60%股權轉讓給李兵,截至轉讓前,被轉讓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為150萬元,其中註冊資本為100萬元,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為50萬元。

豐達公司財務小明,認為張達明的股權轉讓價格50萬元,沒有超過張達明的權益份額90萬元,所以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風險:

1、張達明的該項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2、稅務機關將會對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進行重新核定,按照所有者權益150萬元的60%計算。因此,該項股權轉讓的財產轉讓所得為30萬元;

3、應補交個人所得稅(150*60%-100*60%)*20%=6萬元。

政策依據: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

二、淨資產份額評估

企業案例:

2001年3月,張歐與王響共同出資1000萬元,註冊成立了湖南歐達線纜生產有限公司,張歐佔70%的股權,王響佔30%的股權,經營幾年的經營,歐達公司購置了土地並建設了廠房,廠房及土地資產總額700萬元,2013年5月,張歐以650萬元的價格將60%股權轉讓給陳勝,截至轉讓前,被轉讓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為800萬元,其中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未分配利潤-200萬元。

歐達公司財務小白,認為張達明的股權轉讓價格650萬元,沒有超過張達明的權益份額700萬元,而且高於淨資產份額(1000-200)*70%=560萬元,不屬於價格明顯偏低,所以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風險:

1、歐達公司資產中包含土地使用權及房屋,而且資產金額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需按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通過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歐達公司的土地及房屋市場價值為2500萬元;

3、應補交個人所得稅【[(1000-200)+(2500-700)]*70%-1000*70%】*20%=224萬元。

政策依據: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納稅籌劃

在進行稅務籌劃之前,我們應該明確應納稅額影響因素有哪些,具體到個人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定價、股權原值的大小、計徵方式等,舉例來說,在實際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轉讓價款的確受到股權的賬面原值、公允價值的參照標準等因素的影響,這就給稅務籌劃帶來了空間,下面我們介紹兩種納稅籌劃的方法:

(一)利用“正當理由”進行籌劃

根據67號文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第十三條指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通過以上“正當理由”我們可以進行適當籌劃,比如,目前在國內外經營環境較差的情況下,企業運營困難,相關轉讓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條進行籌劃;對於家族企業內部股份轉讓則可以通過第二條進行籌劃;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第三條,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相關協議進行“內部”低價轉讓;第四條則賦予了稅務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為部分企業提供了一定的籌劃空間。需要提醒的是,該籌劃方法的運用,依然面臨實質課稅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二)利用“核定定價”進行籌劃

67號文第十一條規定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種情形,並明確了核定的具體三種方法;對於轉讓股權原值,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但是,對於核定方法,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是把權限給了各地稅務機關,因此,對於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於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然而,由於核定適用情形通常是在會計賬冊、相關計稅憑證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轉讓股權公司面臨相關會計制度、稅收徵管法處罰的風險。

國邦財稅:股權轉讓中“個人所得稅”風險防範及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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