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过难关 【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公司上下终于吃了颗‘定心丸’。”今年 2月 20日,瓯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对某眼镜制造有限公司做案后回访时,该公司总经理感激地说。

两年前,为逃避缴纳公司税款,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经他人介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对方公司向该眼镜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款金额达27万余元。案发后,周某出逃境外,被公安机关列为“猎狐行动”境外追逃人员。2018年2月14日,周某主动投案自首。消息传开后,这家年产值达6000余万元、员工500余人的企业上下一度人心惶惶。

2018年3月,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其间,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审查和实地走访了解到,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目前公司正有搬迁计划,若被起诉至法院势必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甚至导致其资金链断裂。

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发现,案发后,周某将公司税款27万余元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进项税额转出能否认定为已补缴税款是该案能否作不起诉处理的关键。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检察官又多次沟通联系税务部门。发现本案线索系外省公安机关直接传递至本地公安,尚未被税务部门立案,而该案中进项税额转出系企业在未被立案情况下的一种自主行为,可以认定为已补缴增值税,因此处罚时将只需对滞纳金等剩余项目进行处罚。

疑问解决了,接下来就是如何帮助企业尽快渡过难关。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企业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状况良好,故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消息一出,人心思定,企业又恢复了往日的生机。

检察官又继续开展不诉回访调研,听取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建议,并采取检察建议、法治宣讲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法治产品”。

“一诉了之不是我们的主要目的,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才是我们的初衷。”该院检察长陈贤木介绍说,该院积极推行“三项制度”(即涉企案件从宽听证制度、实地考察制度、不诉回访和帮扶制度)和“一张表格”(即主动让涉案企业填写《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调查反馈表》),构建起“打击+保护+服务”的三位一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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