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

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

增值稅

【適用主體】

增值稅納稅人

【政策內容】

1.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2.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徵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4.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適用條件】

1.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

2.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

3.僅對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徵收增值稅;其他資產轉讓,應依法繳納增值稅。

4.涉及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轉移的資產重組行為,重組企業雙方均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


【管理服務】

1.企業納稅人通過合併、分離兩種方式進行資產重組的,要注意納稅人通過上述兩種方式的資產重組行為,是否符合《公司法》對企業合併、分離的相關規定及要求。

2.納稅人進行資產重組時,其轉讓的實物資產對應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等必須一併轉讓,三者缺一不可,否則不符合不徵收增值稅規定,應依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轉移的,原納稅人應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原納稅人未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不能轉移至新納稅人。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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