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法院对崔振强等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广宗法院对崔振强等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崔振强(邢台市人,绰号“二毛”)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对企业主采取盯梢、跟随等软暴力控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替人讨债;借故滋事,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涉案其他被告人存有诈骗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宗法院对崔振强等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立案后,广宗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对崔振强等11人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崔振强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其他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年不等的刑罚,并依法宣告1名被告人无罪。

广宗法院对崔振强等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该案的审理判决中,对被告人刘帅“零口供”予以定罪,对被告人刘某鹏依法宣告无罪。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决心,也体现了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的严肃性,彰显了司法权威。

来 源:广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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