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草案亮點解讀

新《商標法》草案亮點解讀

2019年4月23日,《商標法》第三次修正案經審議通過,並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商標法》修改距離《商標法》第二次修正已過去六年有餘,儘管是看似寥寥數條的“小修”,但卻緊緊抓住了實務中矛盾最大的三個問題:

• 禁止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註冊商標;

非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註冊申請應當駁回

本次修訂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這一條在原先的基礎上,以禁止性的描述,對於實務中存在的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進行了制約。

還記得2018年俄羅斯世界盃中,法國球員姆巴佩一戰成名後,第二天就有數以千計的“姆巴佩”商標被申請。這無疑造成了商標管理秩序的混亂。

新規首先規定了申請商標當應以使用為目的,申請人應當考量申請的商標與自身業務之間的關聯性,合理進行申請。換言之,目前不少企業通過“搶熱點”的方式對熱點人物名稱、事件名稱等進行搶注,希望以此取得關注度,這一手段在2019年11月1日新《商標法》正式實施之後,也就無法繼續了。

而另一方面,申請人出於防禦商標侵權的目的而註冊的“防禦性”商標,則不在本次禁止的範圍內。

新《商標法》草案亮點解讀

此外,本次修法中對於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商標的行為,也要求符合上述“以使用為目的”、“非惡意”的規定,這給商標代理機構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在代理申請過程中應對商標申請的目的性和合法性進行一定的審查。

我們認為,商標在申請成功後,即成為了商標權人的私有權利。而私權利的行使,不應損害社會的公權力以及其他第三人的私權利。因此,在新法實施之後,無論是商標申請人,還是商標代理機構,都應當注意上述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要求,合理行使自身的權利。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製造工具等原則上應當銷燬

新《商標法》在第63條中,新增了人民法院應權利人的要求,對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製造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材料、工具等,應當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在特殊情況下,前述製造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材料、工具不得再進入商業渠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上述規定無疑大大增強了對商標權利人的保護。

實踐中,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往往在進入流通環節後才被權利人發現。而在發現之後,也僅能對已經發現的侵權產品採取相應的維權措施,無法對生產環節維權以杜絕後續的侵權行為再次發生,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極易死灰復燃。

而在新規實施後,權利人依照上述的新規定,在掌握了相應線索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法院一併銷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製造所用的工具、材料,從而最大程度地增加侵權人的成本,限制侵權人再次製造侵權產品,一定程度上降低後續侵權的可能性。

不過,權利人對於該部分的舉證責任需要明確到什麼程度,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責令侵權人自行提供相關製造工具、材料的存儲位置,在法院判決之後銷燬的實際執行流程是什麼等問題,還尚未在本次修法中被明確。

侵犯商標權的賠償上限大幅提高

除上述兩大亮點外,本次修法也對侵犯商標權的賠償上限進行了大幅度提高,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賠償數額由

“一倍至三倍”提高為了“一倍至五倍”;法院酌定賠償的上限也由“三百萬元”增加至了“五百萬元”。對於侵權人的懲罰力度大大增加。

縱觀本次的新《商標法》,對於規範正常的市場秩序,依法保護權利人的相關權利,打擊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均作出了符合目前經濟形勢和發展趨勢的規定。而對於因此所引發的一系列實務新問題和解決方案,我們也將持續進行關注。

附:新舊《商標法》對比表

新《商標法》草案亮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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