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最高賠償提升至500萬,最新修改的《商標法》有哪些看點

當前,我國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知識產權大國。截至2018年底,國內(不含港澳臺)發明專利擁有量共計160.2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11.5件,商標有效註冊量為1956.4萬件,平均每5.8個市場主體擁有一個有效商標。與此同時,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強。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的修改決定,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商標法》自1993年、2001年、2013年修改後的第四次修改。


商標侵權最高賠償提升至500萬,最新修改的《商標法》有哪些看點


本次修改的商標法都有哪些看點?

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

目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大量不具有真實使用目的的商標搶注和囤積行為,導致國內新興企業品牌保護困難重重,國外企業品牌進入中國也存在障礙,為此,權利人不得不花重金從商標惡意搶注人手中購買權利人自己創建的品牌,商標“流氓”橫行一時。

修改後《商標法》第四條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內容,賦予審查員在初審階段可依職權主動駁回的權利;第十九條第三款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的審查義務,規定代理機構不得接受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委託;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配套的將這種情況規定為提起異議和無效的理由之一。可見,修改後《商標法》建立了全面完善的打擊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的制度體系,且制度的設計可謂環環相扣、層層監督。

懲罰惡意註冊和惡意訴訟行為

本次修法不僅在商標確權程序中規定了嚴格的審查程序,同時也規定了確權及訴訟程序中的處罰制度。

修改後《商標法》規定了對惡意申請註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給予處罰”。

此前,在[2018]最高法民再396號商標侵權糾紛案件(該案是2018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之一)中,最高院認定惡意取得並利用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可見,新法的修改以及該指導案件對建設健康有序的商標秩序,淨化市場環境,遏制利用不正當取得的商標權進行惡意訴訟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修法另一大亮點為提高了商標侵權的賠償金額。修改後《商標法》關於惡意侵犯商標權的賠償計算方法,由原來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關於法定最高賠償額由原來的“三百萬”提高到“五百萬”

。這一條款的修改體現了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額度進一步提高。

近年來,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各部門、各級負責人一直在落實、強調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以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可以預見的是,今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付出的成本將會越來越高,對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可能會罰到他“傾家蕩產”,讓其“無處可循”。這對誠實守信的經營者是又一利好消息。因此,對經營者來說,積極主動設計、構建自身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及時有效發現侵權行為、大力採取維權行動,無疑將會越來越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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