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事不再罚”的界定与处罚规则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既行为人基于其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任何处罚机关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刑诉法领域现已成为各国普遍确立的刑事审判原则,甚至这项原则在很多国家还有宪法基础。《德国基本法》第10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行为,受到普通刑法多次之刑罚。”《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到了20世纪70年代,这一原则被应用到行政处罚中,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使一事不再罚原则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一事”的界定

“一事”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准确地界定“一事”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和前提,而要准确界定“一事”,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违法构成上界定。一事在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如果符合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则不属“一事”。

2、在违法既遂、未遂上的界定。违法既遂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违法行为构成的全部要件。对既遂行为,应将整个过程视为“一事”,不能再细分为预备阶段,实施阶段,并分别给予一个行政处罚;违法未遂指已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违法行为。

3、在连续违法行为上的界定。连续违法行为指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构成的,并触犯同一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如出租车司机连续违章载客行为。对连续行为以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为界限来界定是否属“一事”。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连同以前数次连续行为,界定在“一事”范围内。如行为人受处罚后再实施连续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一事”。

4、对继续行为的界定。继续行为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对继续行为,不分时间长短。都界定为“一事”。

5、对牵连行为的界定。牵连行为指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地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应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

“不再罚”的界定与处罚规则

(一)“不再罚”的界定

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界定不再罚,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二是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但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二)“不再罚”的处罚规则

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处罚规则。

1、同一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的处罚规则。

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规则,主要适用两种情况:

(1)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违法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2)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实施处罚的。

2、同一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机关实施的处罚规则。

所谓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是指同一个法律事实,同时符合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要件的情形。学理上把一个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称之为规范竞合。我们认为,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规则应包括以下几项:

(1)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已经给予处罚的,如果该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是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依法可以给予其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种类的处罚。总之,不能给当事人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查处违法行为的,可以商定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处罚。

3、连续几个违法行为的处罚。

连续几个违法行为是指同一个违法主体在同一时间或者连续的时间内所实施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有数个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在时间上有某种连续性,或者这些行为有一种相互牵连性。连续几个违法行为有两个情况,一种情况是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另一种情况是依法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对连续几个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1)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分别给予处罚。理由是,这种情况难以合并处罚,不同的行政机关均有各种特定的权限范围和适用处罚的条件,各自的角色在单个情况下难以彼此代替。

(2)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由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合并处罚。所谓合并处罚既包括量罚上的合并,也包括执行上的合并。

4、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从主体上看,共同违法行为必须是两人以上实施的,单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无论是一次还是多次,均不存在共同违法问题;从客观条件上看,各个共同违法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谓共同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为大家所拥有。各个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违法行为时,他们的具体分工和参加的程度可能不同,但每个人的活动都指向同一个目标,使他们的不同分工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违法行为。因此,各个共同违法行为人的活动是彼此联系,互为条件的,对于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结束语:

目前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界定和适用,特别是对“一事不再罚”的特殊表现形态的认识和具体实践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更加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及该原则的案件慎重处理,本着处罚法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认真分析和界定有关违法行为,深刻理解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意义,在执法实践中,要最宽泛的把握和界定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外延,同时最大限度的准确把握和实施行政权,以切实保障行政法律关系中弱势方的基本权利。(华州区人民法院 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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