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 砚山一恶势力团伙覆灭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 砚山一恶势力团伙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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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砚山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左某朗等11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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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朗、黄某向、王某江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欺压百姓,为非作恶,严重扰乱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朗伙同他人殴打普某平,致普某平轻伤二级。被告人左某朗等人因赌博与陈某辉发生争执后,邀约了被告人王某圣等10余人,持砍刀、钢管、木棒、仿真枪等到维摩乡某村,将陈某辉等村民围住,恐吓、威胁村民,并殴打村民杨某。之后被告人左某朗、黄某向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向陈某辉、杨某龙索要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莫某双得知左某朗敲诈得手后,邀约被告人田某润再次以恐吓、威胁方式,向陈某辉、杨某龙索要人民币6万元,因杨某龙报警未得逞,导致陈某辉精神失常入院治疗。被告人左某朗等人还向某加油站内的大巴车司机索要钱款,遭拒绝后被告人王某江指使他人将大巴车前挡风玻璃砸碎。此外,被告人黄某向还单独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余某森持匕首捅伤他人致一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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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被告人左某朗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黄某向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江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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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砚山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维摩乡的村社干部以及群众代表共计70多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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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人员 段朝辉:“听了今天早上的宣判,感觉是大快人心,也教育了一些人,打击力度是很重的,包括生产发展,小偷小摸,还有宗族势力干扰村上公益事业这些都逐渐消除或减少了。我觉得以后开展这种活动不一定是村干部来,一般的党员和一般的群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给一部分人来参加,这样更有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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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专门举报电话:0871—65235320,专门举报信箱:云南省昆明邮政7322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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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站:黄龙菊 邓维友

制作:冯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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