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阿狸”形象鑰匙扣 廈門一公司因未經授權被判賠償1萬元

因為網售一個鑰匙扣,廈門一公司成了被告。近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該起案件,被告廈門某服飾公司因為未經授權,擅自在網店銷售帶有“阿狸”動漫形象的鑰匙扣,最終被判賠償1萬元。

北京夢之城公司是一家以設計、運營原創動漫形象“阿狸”為主的動漫文化公司,自成立以來,設計了“阿狸”系列動漫形象與童話故事、系列表情,帶動相關衍生品的發展。

2012年4月5日,夢之城公司在版權局對“阿狸”系列形象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經夢之城公司查證發現,廈門某服飾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京東商城平臺的店鋪中擅自銷售含有“阿狸”動漫形象的產品。北京夢之城公司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該服飾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夢之城公司的著作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動漫形象“阿狸”的著作權人為北京夢之城文化有限公司,首次發表日期為2006年8月6日。

廈門某服飾公司在京東商城店鋪銷售的商品中含有名稱為“2017年新款韓國創意可愛LED發光屁桃君汽車鑰匙扣女包掛件鑰匙鏈圈鈴鐺飾品LED阿狸+紅黑鈴鐺”的鑰匙扣,經過公證,該鑰匙扣的整體造型就是夢之城公司的“阿狸”動漫形象。此外,在原告提交的公證截圖中還體現,該店鋪中還展示有其他使用了“阿狸”動漫形象的商品2件。

廈門某服飾公司未作答辯。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夢之城公司提供了北京市版權局就涉案作品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可以證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系夢之城公司,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廈門某服飾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也未支付報酬,擅自銷售帶有“阿狸”形象的商品,侵犯了夢之城公司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發行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鑑於本案夢之城公司的實際損失以及該服飾公司的侵權獲利均無法確定,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因素,最終判決被告廈門某服飾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侵犯 “阿狸”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品,並賠償原告北京夢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0元。

(本報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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