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知識產權五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治網訊(謝志廣)2018年,周口中院審結了243件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經過部門推薦、專家評審、集體研究,從已經審結的案件中篩選出5件具有典型意義的知識產權案例,涉及到網絡侵權、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等案件,侵權領域包含家用電器、石油化工以及日用化工、醫藥、食品飲料各個領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意義。

河南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知識產權五大典型案例


一、原告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訴被告龔某某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

案情摘要:“西門子”商標及其企業名稱權在國際和中國境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西門子股份公司自1872年開始在中國經營業務,並於1994年成立全資子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管理中國區域內業務,經營範圍包含電氣、電子和機械產品等。龔某某在某電商平臺上的“展翼商城”店鋪的商品詳情中使用“德國西門子”字樣,在其產品的包裝、實物、說明書上使用“德國西門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字樣。法院經審理認為,龔某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其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繫,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龔某某停止侵權並賠償31.65萬元。此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已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以網絡投票第一名成功入選入選“2018年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典型意義:伴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一些價位低質次的商品採取“傍名牌”的方式藉助網絡平臺進行銷售,不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識產權,也給消費者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本案的公正審理,有力的保護了西門子公司的良好聲譽,也規範了網絡商戶的銷售行為,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強了外商在中國投資的信心。

二、原告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因與被告太康縣某鄉農機加油站(點)、楊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案情摘要: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作為我國從事石油化工業的一家特大型國有企業,擁有滿天星、、朝陽圖案、中國石化、中石化、易捷等註冊商標。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經上述商標權人許可使用上述商標,並被授權負責處理所在地區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太康縣某鄉農機加油站(點)在裝修裝潢上使用了朝陽圖案、中國石化+朝陽圖案、滿天星”、易捷等原告所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標識,並在其加油站罩棚等處使用上述註冊商標。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原告註冊商標的行為,對消費者起到了誤導作用,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也破壞了原告的企業形象,降低了原告的市場信譽度,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農機加油站(點)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的時間和其加油站的位置、規模,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此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假冒中國石化商標經營的加油站,不容易讓消費者發現,具有較強的欺騙性,不合格的油品也給消費者的車輛及人身案情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法院對此類侵權行為加大懲處力度,有效地遏制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又維護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規範了市場競爭秩序,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三、原告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李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糾紛一案

案情摘要:原告南京同仁堂公司前身系北平同仁堂京都樂家老鋪南京分號,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銷售中成藥、營養保健品等,因產品質量上乘、服務優良獲得社會的高度認可,具有廣泛的市場知名度。南京同仁堂公司同步使用“南京同仁堂”作為企業簡稱,南京同仁堂公司“樂家老鋪及圖”註冊商標在中成藥上一直是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南京同仁堂醫藥營銷有限公司是南京同仁堂公司子公司。

案外人王某某在2016年擔任南京同仁堂醫藥營銷有限公司在項城、沈丘、鄲城區域經理,王某某作為簽約代表代表南京同仁堂醫藥營銷公司與李某簽訂南京同仁堂藥業品牌專櫃專營店協議。原告南京同仁堂公司認為被告李某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南京同仁堂”的字號、“樂家老鋪”的商標、“炮製雖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雖貴必不敢減物力”的古訓以及具有南京同仁堂公司產品標識的各類宣傳單幅的行為已侵犯南京同仁堂公司的合法權益,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李某通過專營店協議取得了銷售南京同仁堂生產藥品的銷售授權,但該藥品銷售僅僅是整個經營活動中的一部分,其並未獲得使用原告特有商標、字號、古訓的授權。李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開設國醫館,懸掛古訓牌匾以及裝修風格,共同形成了區別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風格,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李某使用南京同仁堂字號、使用古訓牌匾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基於李某已經自行拆除並停止使用南京同仁堂國醫館的字號、“樂家老鋪”商標以及南京同仁堂古訓的事實,因此,判令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此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老字號是經營者的“金字招牌”和商譽載體,也是我國傳統優勢知識資源。關於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涵蓋了商標、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及古訓等多個方面。通過本案的公正審理,有效保護了同仁堂的商業信譽,禁止了市場混淆,雙方均服判息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原告山東金號家紡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川匯區某某精品便利店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

案情摘要:原告山東金號家紡集團有限公司是集棉紡、織造、印染整理於一身的大型專業生產企業,先後在第24類商品上核准註冊了44個圖形、字母、文字以及文字和字母組合商標,包括但不限“金號”、“赤金”、“舒曼特”等。公司自注冊商標以來,一直持續使用,且影響力廣泛,享有較高聲譽。原告多次接到市場反映被告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遂委派人員進行市場調查、購買取證。經產品鑑定,被告銷售的毛巾產品雖帶有金號等標誌,但並非原告生產,系假冒產品。本案經開庭審理,被告承認其侵權行為並表示願意賠償,雙方經法院主持調解自願達成協議: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當場支付原告賠償款,且被告承諾今後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原告註冊商品專用權。

典型意義:知假售假、買假賣假不僅嚴重侵犯了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本案涉及民生領域,關係百姓生活,該類案件的公正處理,有力地打擊了知假售假、買假賣假行為,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

五、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項城市某某菸酒副食門市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案情摘要:五糧液是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所依法註冊的商標,被評為中國“十大馳名商標。“8”圖形商標為五糧液集團的廠徽,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原告為“五糧液”商標的獨佔使用權人,為“8”圖形商標的普通許可使用權人。被告在店鋪的門店招牌上完整、顯著地使用了“五糧液”商標及圖案,另經產品鑑定,被告處銷售有假冒五糧液酒。經查,被告使用“五糧液”商標及圖案的行為並未取得原告的授權或同意,屬於擅自使用,客觀上會引人誤認、混淆,其行為對原告品牌的信譽和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本案經開庭審理,被告充分認識到其侵權行為,表示會立即停止侵權並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被告自願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賠償款並表示立即停止侵權、承諾今後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

典型意義:將他人著名商標註冊為商號或者印製在招牌上,試圖讓消費者誤認其為相關品牌的授權商,從而達到擴大銷路、獲取利潤的目的,屬於典型的“傍名牌”行為。本案的公正處理,不僅維護了五糧液品牌的商標專用權,還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有利於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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