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23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16.18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16.18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其中,(1)同意投资“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1期静安大融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A档,投资额度15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由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嘉宝”)作为本次投资的展期回购承诺人/优先收购权人;(2)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金瓯”)核定1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3)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环保济南”)核定 18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注册资本600亿元,经营范围: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17年末,光大集团合并总资产44,683.44亿元,合并营业收入1,360.33亿元,合并利润总额542.03亿元。

过去12个月内及拟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主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光大嘉宝成立于1992年4月,注册资本115,360.4156万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光大嘉宝总资产217.83亿元,总负债141.75亿元,净资产76.08亿元。

2、光大金瓯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30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不良资产经营,经营的不良资产包括收购处置类、收购重组类、融通创新类和市场化债转股类。截至2018年末,光大金瓯总资产64.26亿元,总负债32.04亿元,净资产32.22亿元。

3、光大环保济南成立于2009年7月,注册资本42,685万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焚烧处理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销售所产生的电力。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光大环保济南总资产12.79亿元,总负债5.95亿元,净资产6.84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19年4月22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9年4月26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4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4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附件3: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2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参与表决: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委员7人,亲自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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