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然而,承包人遇到该种情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对该问题因没有清晰的认识,常常会不采取任何措施或采取错误的措施(例如直接停工),最终导致承包人的利益受损。那么,承包人遇到发包人不按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究竟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及时向发包人寄送要求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函件,通过该往来函件确认发包人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

案例检索:最高院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争议焦点:关于瑞讯公司是否存在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问题?

最高院裁判观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中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瑞讯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事实,故无法确定迟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准确时间和数额,也无法计算迟延付款的利息。

案例启示:通过本案可知,就发包人是否按期支付工程款,举证责任是归属于承包人的,即承包人需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二、如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的,应当及时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寄送要求顺延工期的函件,
通过监理签证或往来函件确认因发包人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而发生停工、窝工的事实。

案例检索:最高院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法院观点:承包人主张发生停工、窝工的事实,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

案例启示:建设工程中,停工、窝工的发生原因存在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不利物质条件等各种原因。其中,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是承包人提出顺延工期,并提出工期索赔及其它损失赔偿的合法依据。然而,该种情形下,需由承包人举证证明是因发包人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而发生停工、窝工的事实。

三、因停工、窝工期间发生的经济支出和其它实际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索赔。否则,将来在法院诉讼中将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即使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承包人也应当采取合理方法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承包方没有采取合理方法避免损失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程程度划分责任承担的比例。

案例检索: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1)民提字第292号

法院观点:在1999年4月20日成教楼工程停工后,鑫龙公司与六建公司就停工撤场还是复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协商处理,暂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发包方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方、分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告知有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以减少自身的损失。而本案中,成教楼工程停工后,理工学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没有就停工、撤场以及是否复工作出明确的指令,六建公司对工程是否还由鑫龙公司继续施工等问题的解决组织协调不力,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鑫龙公司的停工损失,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

鑫龙公司也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因此,本院认为,虽然成教楼工程实际处于停工状态近两年,但对于计算停工损失的停工时间则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加以合理确定,二审判决及再审判决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参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将鑫龙公司的停工时间计算为从1999年4月20日起的6个月,较为合理。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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