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一個項目適用於政府採購還是產權交易?

如何判定一個項目適用於政府採購還是產權交易?

問題:某些帶有經營性的服務項目招標,如學校、醫院的食堂外包項目,招標人為了飲食安全要求供應商具有相應的資質,制定相關服務要求考核辦法。此類項目可給供應商帶來一筆可觀的經營收入,所以招標文件一般都要求供應商付承包費給招標人,把“價高者得”作為一項重要競爭要素。那麼,此類項目招標適用於政府採購還是產權交易?

解答: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的行為。”

“產權交易,即交易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通過購買、出售、兼併、拍賣等方式,將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企業產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而使被交易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法律行為。”上海市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幹事胡志民在其著作《經濟法》中解釋,產權交易方式包括,協議轉讓、拍賣轉讓、招標轉讓、變更、轉移財產佔有主體、其他方式。其中,招標轉讓是指被轉讓產權有多位受讓意向者,轉讓標的物相對複雜,且買受人具有相關條件時,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投標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表示,政府採購使用財政資金不是為賣而買,也不是為買而賣,只是為滿足公眾利益、政府運轉需要而進行的一種典型的、穩定的、常規性的購買活動,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以交易和盈利為目的的行為。從根本上說,政府採購是一種自成一體的購買體系,不同於非貨幣形態的公共資源交易。何況,政府採購的目的之一是節約財政資金,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與土地拍賣、礦產資源拍賣追求的目標剛好相反。”徐煥東補充到,而產權交易招標轉讓恰恰相反,是通過公開產權交易出讓信息,廣泛招募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者,形成買主之間的競爭,從而將交易標的出售給最符合招標人條件的投資者。

對徐煥東教授的觀點,河津市政府採購中心項目負責人崔晉太也表示,《政府採購法》規範的是貨物、服務、工程的全過程的採購行為,採購人付費是政府採購活動的顯著特徵並且標的物都是全新的。而上述案例中的項目產權清晰且有孳息產生,屬於《物權法》規範的範疇。商店、飯店、食堂等這些能產生收益的核算單元,它的產權所有人法律關係上一定是明確的,且商店、飯店等核算單元的收益(物權孳息)需要由物權所有者支配,這類情況屬於產權交易範疇。因此,上述項目招標適用於產權交易而不是政府採購。

延伸

《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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