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你都弄清楚?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投標兩種方式之一,屬於無限制性競爭招標,是招標人通過依法指定的媒介發佈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所有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並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中標人的一種競爭交易方式。

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你都弄清楚?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主要有三類:

1.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

2.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例如,《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因存在需求條件和市場供應的限制而無法實施公開招標,且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情形的,經招標項目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准或認定後,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你都弄清楚?

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一家以上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

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特點是:

1.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採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

2.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採購成本。

3。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

4.有利於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

5.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採購產品中,同時又能降低採購風險。

適用範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准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

適用條件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採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採購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你都弄清楚?

競爭性磋商

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是指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採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適用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不同點:

1

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公開招標通過發佈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來參與投標。

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作為非招標採購的兩種方式,除發佈公告外,還有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以及採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

2

文件發放日期不同

公開招標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競爭性談判是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3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公開招標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的,則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如果不足15日的,則應當順延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競爭性談判則規定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競爭性磋商規定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的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則應當順延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4

評審方法不同

公開招標的評審方法分為綜合評分法和最低評標價法。

競爭性談判是在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每一家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及最終報價,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交貨期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侯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是在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與每一家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明確採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供應商提供最終報價,然後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5

評審側重不同

公開招標

競爭性談判主要還是看“價格”。

競爭性磋商是看“綜合”。在第一階段的磋商中明確採購需求,使供應商的相應更符合項目實際。在第二階段的最終報價中,採取綜合打分,更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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